金壇法院水北法庭對近期審理的一起民間借貸案件因涉嫌偽造重要證據開出萬元罰款決定書。

 

金壇法院水北法庭在審理焦某某訴盧某某、張某民間借貸糾紛一案中,被告盧某某向法庭提交原告出具的收條1張,用以證明其分三次清償了全部借款。在庭前交換證據階段,原告對收條的部分內容不予認可,承辦法官仔細甄別收條三塊內容,對收條上的字跡、書寫方式、內容布置提出懷疑,庭審中承辦法官仔細詢問收條三塊內容的分別形成過程、有無在場人、是否為本人所寫等相關內容,釋明偽造證據的法律后果,被告盧某某堅持收條是真實的。后經南京東南司法鑒定中心司法鑒定意見證實,“(加以前還的肆萬捌仟元)還差貳仟元整,壹仟元算利息”系被告盧某某事后添加;且被告盧某某在回答關于借條中的內容形成時作虛假陳述,主觀上具有故意,被告盧某某的行為已構成偽造重要證據,妨礙人民法院的審理案件,據此作出對被告盧某某罰款10000元的決定。

 

為切實維護司法的權威和有效保障當事人的合法權益,金壇法院針對證據真實性進行嚴格的審查,從證據的形式要件和實質要件兩方面入手,結合司法鑒定技術手段,甄別證據的真偽,提高證據的辨別能力,一方面有效保護當事人的合法利益,維護司法公正,另一方面對涉嫌偽造證據的行為嚴厲打擊,提升司法威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