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女士最近攤上了鬧心事,新車投保后上路不到兩個月就出了險,經濟損失超過五萬元。向保險公司理賠時,保險公司拋出車輛出險時未懸掛牌照、傷者在獲賠后已經放棄剩余部分等各種理由予以搪塞。無奈之下,李女士一紙訴狀將保險公司訴上法庭,要借助法律的力量來討回公道。

 

悲:新車出險損失嚴重

 

201289日,李女士為愛車在保險公司投保了機動車交強險、第三者責任險、車輛損失險、不計免賠率特約條款在內的商業保險。其中第三者責任險保險金額為30萬元,保險費為1546.75元,車輛損失險保險金額為244149元,保險費為4078.48元,保險期限自2012810日起至201389日止。2012921日,經李女士許可,徐某駕駛該車在濱海縣沿S324由東向西行駛至五巨小街路口時,與由南向北李某推行的自行車碰撞,致李丙群某,車輛部分損壞。該事故經交警部門認定徐某全部責任。事故發生后,李女士及時報險并支付了李某47284.54元,車輛維修費2600元。

 

愁:理賠受阻受氣受累

 

賠償李某經濟損失后,李女士心中暗中慶幸:好在車輛保險齊全,否則真是損失慘重了。可是當李女士到保險公司理賠時可就再也慶幸不起來了,保險公司擺出三大理由,拒不理賠:1、徐某不應負全部責任,應負同等責任,由于李女士沒有對認定進行復核,擴大了應賠償的份額,該擴大的損失應由本人負責;2、保險公司已經賠償了傷者18000元,傷者已放棄了其他賠償;3、保險公司與李女士簽訂的商業險期限為2012810日至201389日,商業險的金額為300000元,不計免賠。車輛損失險金額為244149元,不計免賠。李女士車輛出險時沒有牌照,根據合同里的約定商業險不負賠償責任。

 

怒:一紙訴狀法庭交鋒

 

保險合同規定的清清楚楚,拿不到錢不說還受氣受累。李女士與保險公司交涉無果后,一怒之下將保險公司訴上法庭,并提供身份證、車輛行駛證、購車發票、保險合單、事故認定書、醫藥票據等證據,請求法院判令保險公司理賠款49884.54元并承擔訴訟費用。保險公司不甘示弱,除向法庭辯解不予理賠的原因外,提供打卡憑證、交易記錄、李女士的申請書、傷者李某兒子的聲明書、申請書等諸多證據予以反駁。

 

庭審中,保險公司質證認為,車輛行駛證、車牌是在事故發生后辦理的,恰恰說明事故發生時,車輛沒有行駛證和牌照;認為徐某不應負全部責任,應負同等責任,由于原告沒有對認定進行復核,擴大了應賠償的份額,該擴大的損失應由原告負責,駕駛證請求與原件核對;公司已根據傷者提供的票據和病案資料進行了理賠,賠償了18000元,且傷者已作出了放棄其他賠償的聲明。李女士及其代理人也不甘示弱,認為對打卡憑證及交易記錄的三性均有異議,理由是應提供合法有效的憑證,該憑證是由保險公司自己制作的。對自己的申請書和傷者李某的兒子的聲明書關聯性有異議,被告提供的申請書清楚載明該1.8萬元不在原告主張的標的之內。聲明書沒有原件,對其三性有異議,不予質證。

 

喜:有理有據法庭判賠

 

本院認為,李女士與財產保險公司訂立的保險合同關系合法有效,雙方當事人應按約定履行合同的義務。責任保險性質上以填補被保險人實際損失為目的。在發生交通事故后,原告已經對李某的損失作出賠償支付了李某47284.54元醫療費,因此,原告李女士作為被保險人在承擔賠償責任后,有權要求保險人按照保險合同的約定支付理賠款。在原告向被告理賠時,原、被告及李某達成協議,對損失金額確認為54093元,其中醫療費項目42271元,死亡傷殘項目11822元。201321日,原告向被告提出申請,要求被告向李某支付18000元,其余36093元支付給原告。被告根據原告的申請向李某支付了18000元后,應當向原告理賠其余36093元。對于被告在辯稱中提出的原告擴大了應賠償的份額,該事故已經交警部門認定徐某負全部責任,保險公司沒有證據證明徐某不應負全部責任,故對于被告的辯解本院不予支持;對于發生事故時該車沒有牌照,保險公司不予理賠的辯解,根據交警部門認定該車在發生事故時有臨時牌照,可以上路行駛,被告沒有證據證明臨時牌照已過期,故對于該辯解本院也不予采納;對于被告第一次庭審時主張李某將醫療費原件交與被告,已賠償李某,李某放棄賠償的辯解,保險公司沒有充分證據證明李某放棄賠償,但在原告提出醫療費發票原件后,保險公司以醫療費發票原件收下后被李某又帶走為由提供不出醫療費發票原件,故對于該辯解本院亦不予采納。故判決保險公司支付李女士賠償金36093元。案件受理費1048,減半收取524元,由原告承擔24元,被告承擔5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