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科技日益發達,車輛飛速增加的今天,駕駛員的駕駛技術與職業道德與人們的生命安全息息相關,開車打電話、抽煙、濫用遠光燈等壞習慣也可能會釀成大的車禍。近日,睢寧法院交通事故巡回法庭即審理了一起因濫用遠光燈而造成的慘烈交通事故案件。

 

20133301時許,仝某駕駛普通二輪摩托車載著母親邱某沿104國道由南向北行駛至G104868KM官山閘橋時,因夜黑觀察不夠,撞到橋東側的欄桿,致二人摔倒在橋面上,在二人正要起身的時候,北邊開過來一輛開著遠光燈的大貨車,南邊李某駕駛小型轎車也正在過橋,在車輛會車過程中李某的車輛撞到倒地的摩托車及邱某,致邱某死亡,仝某受傷,發生一起重大交通事故。事后據李某供述,當時過橋時對面的大貨車開著遠光燈,根本沒有看清橋面上躺著兩個人和摩托車,等大貨車開過后看到人時已經來不及了。該事故經交警部門認定,李某與仝某負事故同等責任。因仝某與李某間賠償數額達不成一致協議,仝某遂將李某及其投保的保險公司訴至法庭,要求賠償醫藥費、誤工費、死亡賠償金等共計24萬元。

 

睢寧法院經過審理后認為,原告仝某與被告李某在駕駛機動車上道路行駛時均違反了道路交通安全的法律法規,導致了本次交通事故的發生,均應承擔相應的責任。睢寧縣公安局交巡警大隊作出的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事實清楚,定責適當,予以采信,可以作為確定民事賠償責任的依據。結合本該院依職權調取的公安機關對事故雙方的詢問筆錄及事故認定書,無法認定原告仝某所受之傷系被告李某駕駛車輛所致,故對原告仝某受傷所產生的相關損失,該院不予支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第一款規定:“ 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傷亡、財產損失的,由保險公司在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規定承擔賠償責任:(一)機動車之間發生交通事故的,由有過錯的一方承擔賠償責任;雙方都有過錯的,按照各自過錯的比例分擔責任。(二)機動車與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之間發生交通事故,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沒有過錯的,由機動車一方承擔賠償責任;有證據證明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有過錯的,根據過錯程度適當減輕機動車一方的賠償責任;機動車一方沒有過錯的,承擔不超過百分之十的賠償責任。”李某事故車輛在被告中國平安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投保交強險及商業三者險,且投保不計免賠率險。對于原告的各項合理損失首先應由被告中國平安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在交強險責任限額內予以賠償,不足部分應由被告中國平安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在商業三者險范圍內按照被告李某所應承擔的50%的責任比例承擔賠償責任。最終,法院根據法律規定判決被告中國平安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在交強險責任限額范圍內賠償原告各項損失110857元,在商業三者險責任限額范圍內賠償原告各項損失114852.8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