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古以來訴諸法律打“官司”,輸贏自有定論。然而,時下有少數當事人把民事官司“打輸”了,視為是法官辦案不公或曰法院風氣不良所致。于是乎,指責法院,怪罪法官之聲不絕于耳。

 

近期,筆者在鹽城市法院采訪,就“敗訴”的話題零距離地與一線民事法官進行交流,在與他們的攀談中,他們無不對外界有失偏頗的看法有著獨道的見解,并運用今年親身辦理的民事案件,將民事糾紛敗訴的原因歸納為10類,其剖析可謂是明明白白、入情入理。

 

敗因一:無證訴訟

 

【案例回放】:原告管某訴供電公司供用電合同糾紛一案

 

20136月管某認為供電公司開戶用電時收取了其6000元屬違法收費,要求法院判決供電公司返還。管某自述,他已將6000元交由被告下屬單位某農電站,經手人是會計,時任站長徐某承諾上午繳費,下午安裝,待安裝完畢后,供電公司對收取的6000元未出具收據。法庭對供電公司下屬農電站賬目進行了核查,并向相關人員進行詢問,均未查詢到該筆收費。管某認為,供電公司沒有一起供電開戶不收取申請人費用,否則不給予安裝。法院最終審理認為,管某依據供電公司不收取費用就不會予以安裝來分析判斷被告已收取了安裝費用,其推理雖有一定合理性,但是供電公司究竟是否收取了的費用,收取的具體數額,原告未能提供相關證據予以證明。故對管某要求供電公司返還6000元的主張不予支持。

 

【法官點擊】:缺乏證據支持是當事人訴求得不到法院支持的主要原因。當下一些基層群眾證據意識薄弱,缺少證據支持,乃是敗訴的癥結所在。庭審中法庭如果無法查清事實,法官只能對管某說“同情你,但不能改變你敗訴的結果。”。

 

敗訴原因之二:法律“文盲”

 

【案例回放】:原告喻某訴被告張某保證合同糾紛一案

 

201175日,借款人徐某因辦工廠缺資金,立據向原告喻某借款30萬元,借款2年,利息每年10萬元,被告人張某作為擔保人在借據上簽名。庭審中,被告辯稱:我是擔保人,對此款,我只能督促借款人盡快還款,我不能替借款人還款,而且我只是一般擔保。法院認為,借款人徐某因缺資金立據向原告借款,并由張某提供擔保,不違反法律禁止性規定,該借款合同合法有效。當事人保證方式約定不明,應按照連帶責任保證承擔責任。該借款到期后,借款人不按約履行,原告向擔保人追償,符合法律規定,應予支持。故對被告人一般保證擔保且只承擔督促還款責任的辯解不予采信。

 

【法官點擊】:一個擔保簽名,卻要承擔巨額的債務負擔,不懂法的人或法律“文盲”是難以接受這樣的判決的。但法律規則是神圣的,如果不按法律實施判決,正常的社會經濟秩序將會紊亂,債權人的正當權利將會受到侵害。擔當擔保心中無“法”,只能是自已釀的苦酒自己喝。

 

敗訴原因之三:違反法律規定

 

【案例回放】:原告王某、辛某訴被告財產保險公司保險合同糾紛一案。

 

2012829日,原告辛某駕駛其妻王某的小轎車與前方同向而行的陳某駕駛的樊某乘坐無牌號人力三輪車發生碰撞,致兩車部分損壞,陳某、樊某均受傷住院。陳某支出醫療費9609元,樊某支出醫療費4105萬。辛某于20135月來法院訴請保險公司支付保險金3萬元。保險公司辯稱,對辛某起訴的交通事故事實、投保事實均予認可,但只愿意承擔樊某的醫療費4115元×85%=3497元,陳某醫療費9606元×85%=8165元。并提供投保單和保險條款等證據證明其辯解。法院審理認為,根據《機動車第三者責任險》與《機動車交強險》的規定,保險公司主張核減醫療費不屬于保險賠償中的免責條款,財產保險公司提出對兩名傷者的用藥應按國家基本醫療保險的標準核減15%,既不是約定的標準,也不是法定的保準,法院不予支持。

 

【法官點擊】:自愿合法的合同也可能違反法律規定,這類主張自然得不到法院的支持。在法律面前,切莫自作聰明或掩耳盜鈴,否則聰明反被聰明誤。

 

敗訴原因之四:消極抗拒

 

【案例回放】:原告王某與被告陳某民間借貸糾紛一案。

 

原告王某訴稱:2012215日,被告陳某向原告借款十萬元。現原告因需要資金向被告索要,被告不予償還,故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被告歸還借款,并從起訴之日起至履行完畢止,按人民銀行同期貸款利率承擔利息。案件受理費由被告承擔。被告陳某經法庭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應訴,未答辯。法院審理認為,原被告之間的借貸關系是雙方當事人真是意思表示,不違反法律規定,應受法律保護。原被告在借條中未約定還款期限,原告可以要求陳某在合理期限內返還。原告的利息請求符合法律規定,應予支持。綜上,判決被告陳某返還王某借款本息并承擔案件受理費。

 

【法官點擊】:民事訴訟中,法庭不是要為難被告人,而是在為雙方當事人提供一個平等訴辯、解決糾紛的平臺。被告人不答辯、不出庭、不舉證,也就意味著放棄了抗辯權,更談不上和解、調解,維護自身正當權益,輸判自在情理之中。

 

敗訴原因之五:非法轉包

  

【案例回放】:原告封某訴被告姚某、孫某、某工程公司人身傷害賠償一案。

 

20125月,封某經人介紹到姚某負責的農田防滲渠工程施提供勞務,具體負責攪拌機的操作。封某沒有攪拌機操作資質證,姚某也沒有要求封某提供資質證,未按規定進行三級安全交底和攪拌機操作人員崗前合格考試。521日,封某操作機器不當,造成胳膊和手指受傷,構成八級傷殘。工程公司、孫某均辯稱:工程已轉包并約定安全責任后者負責,自己不承擔責任。法院審理認為:被告孫某與被告姚某均不具備建設資質,三被告之間分包、轉包建設工程達成的合同不具有法律效力,分包、轉包合同關于安全責任轉移的約定對三被告人不具有約束力,建設過程中發生安全事故致人損害的,三被告應當按照法律規定承擔侵權責任。

 

【法官點擊】:工程中標人與實際施工人不一致情況普遍,部分公司和承包人為謀取轉包利益,將工程轉包給不具備建設資質單位或個人,工人施工中發生傷害的,自然要承擔連帶責任。

 

敗訴原因之六:掛靠得利

 

【案例回放】:原告朱某與被告江蘇某建設工程公司分期付款買賣合同糾紛一案。

 

江蘇某建設工程公司承建一廠房工程并成立工程項目部,由掛靠公司的蔡某實際負責該工程項目施工。因工程需要碎磚,20118月,蔡某向原告朱某購買46176元碎磚,蔡某在結算單上簽字同意結賬,并約定來年元月2日結賬。到期后原告討賬未果遂訴至法院。被告江蘇某建設工程公司辯稱與原告無買賣關系,所以原告直接起訴被告無事實根據,不同意付款。法院審理認為廠房工程由掛靠被告公司的蔡某實施施工,蔡某代表公司對外從事經營行為,其產生的法律后果應由被掛靠人被告江蘇某建設工程公司承擔。遂判決江蘇某建設工程公司歸還原告貨款。

 

【法官點擊】:沒有利益斬獲,公司怎會輕易讓他人掛靠?在司法實踐中,法院常常會碰到這類當事人之間相互扯皮、互踢皮球,借以逃避責任,其背后總是與若明若暗的利益鏈條相牽連。被告某公司看似很冤,其實由其付款一點不冤。

 

敗訴原因之七:職務行為

 

【案例回放】:原告曹某與被告龐某、江蘇某科技公司分期付款買賣合同糾紛一案。

 

江蘇某科技公司經營挖掘機等相關工程機械生產銷售項目。20105月至20115月,龐某任職于該公司。2011328日,曹某與龐某商談購買挖掘機一輛,并向江蘇某科技公司先付購車款4000元,由龐某立據收取,并轉匯給公司。后被告龐某離職,曹某未與江蘇某科技公司訂立買賣合同,遂起訴到法院要求兩被告退還購車款,兩被告均未退還。法院審理認為:被告龐某是被告江蘇某科技公司的員工,為公司的銷售與原告商談業務,收取原告購車款,并轉匯給公司,是職務行為,其個人不對原告承擔返還責任。遂判決被告江蘇某科技有限公司返還原告曹某購車款并承擔訴訟費。

 

【法官點擊】:對于員工的職務行為公司應當承擔責任,公司想免責或者當事人欲想追究員工的責任,只能證明該行為系員工個人行為,與公司無關。

 

敗訴原因之八:違背誠信原則

 

【案例回放】:原告趙某訴被告王某、盧某、董某、蔡某民間借貸糾紛一案。

20135月,為創辦公司,蔡某與被告王某于20135月共同出具條據向原告趙某借款25000元。20136月蔡某病故,對該筆債務王某拒絕償還,辯稱在借款條據上簽名不錯,但只是證明人,不是借款人,所以不承擔還款責任。蔡某的三繼承人董某、盧某、蔡某表示不繼承遺產,不承擔債務,但又拒絕簽名確認。法院審理認為,合法的借貸關系受到法律保護。現遺產繼承人三被告表示不繼承遺產、不承擔債務,但又不簽名確認,應視為接受繼承,故對蔡某的債務,三被告人有義務在接受遺產的范圍內承擔還款責任。被告人王某辯解其是證明人,不是借款人沒有事實依據,法院不予采信。

 

【法官點擊】:誠實信用是民法的重要準則,當事人在經濟、社會以及訴訟中皆要遵守。如果沒有充分的證據支持,當事人應當盡量避免犯該類低級錯誤,否則既輸官司又輸人品。

 

敗訴原因之九:被告錯誤

 

【案例回放】:原告朱某、郭某訴被告郭某財產權屬糾紛一案。

 

原告訴稱,其丈夫購買房屋一棟,并對該房進行了裝修與改造。后原告丈夫生病住院,遂將其父被告郭某接到該房居住。在原告丈夫住院治療期間,該房被拆遷,被告郭某從原告處拿走房屋買賣契約到相關部門進行了登記,并以其自己的名義簽訂拆遷協議,領取了房屋拆遷補償費以及拆遷后的房屋,使其無家可歸,請求確認拆遷后的房屋原告所有。被告郭某辯稱房屋不是自己的,是屬于其另外兩個兒子的。法院審理認為,民法意義中的訴是特定當事人之間的權利義務關系。本案中原告要求確認房屋為其所有,被告辯稱房屋屬于其另外兩個兒子,未主張對該房屋享有所有權,故原被告之間未形成民法意義上的訴,判決駁回原告訴訟請求。

 

【法官點擊】:要想切實維護自身權益,除了有損害事實、證明證據外,選擇適格的被告也很重要。在司法實踐中,有時候會遇到原告因為各種原因執意要訴某一不適格被告的情況,結果只能是被判駁回訴訟請求。

 

敗訴原因之十:對方事實清楚、證據確鑿

 

【案例回放】:原告項某訴被告李某買賣合同糾紛一案。

 

原告項某訴稱:被告欠原告代加工飼料款計人民幣176200元,約定于20111230日之前還清,逾期按百分之一點五利息結算。到期后經原告多次催收未果,遂訴至法院,要求被告給付飼料款并按照約定支付利息,本案訴訟費由被告承擔。被告李某辯稱,欠原告飼料款176200元認可,但尚無能力歸還。法院審理認為,被告李某欠原告項某飼料款后,未能如期歸還,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權益,被告應當歸還欠款。原被告約定的逾期欠款利息不違反法律規定,原告有權向被告要求承擔所欠貨款利息,遂支持原告的訴訟請求。

 

【法官點擊】:案件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被告當應承諾守信,不可以其他任何理由拒付欠款。如果故意使“招”,不僅法律不容,而且在日益競爭激烈的市場中難以立足。

 

上述僅從民事審判中對常見的敗訴原因作點淺析,旨在幫助人們釋疑解惑,旨在告訴一些法律意識簿弱、法律知識匱乏的人群,在當今法治社會,只有學法、用法、守法、護法,才能成事興業,方能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反之,如果心中無“法”,求訴不信“法”,或遇“挫”就指桑罵槐,不僅有損法律的尊嚴,而且也不利于社會和諧,更談不上安康幸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