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4年的騙局
作者:朱雍忌 發布時間:2013-11-01 瀏覽次數:406
已婚男子任某謊稱某市委宣傳部干部,并謊報自己年齡,與一女子徐某結婚登記,婚后育有一子,十多年后徐某知道任某不僅早已結婚,并且有四個子女,徐某一紙訴至本院,要求確認與任某的婚姻無效。
原告徐某訴稱,1997年被告任某假冒某市委宣傳部干部,并開具虛假的單位證明,還謊稱自己是1970年出生,欺騙原告,后雙方在民政局領取結婚證。1998年生育一子。近年來,經過原告了解,被告在1986年就與案外人馮某結婚,并生育子女四人。現被告也已意識到錯誤,同意與原告解除婚姻。請求判決:原、被告之間婚姻無效;原告名下的財產與被告無任何關系,歸原告所有;徐某與任某的孩子隨原告自行撫養。
被告任某辯稱,原告訴狀所稱屬實,我與原告的婚姻是無效的;我自進監獄之后,就沒有給過原告任何財產且原告所添置的財產我也未有出資,應屬原告所有;同意與徐某的孩子由原告自行撫養。
經審理查明,被告任某與案外人馮某于1986年舉行結婚儀式。婚后生育四子。1998年1月20日原告徐某與被告任某在民政局辦理結婚登記,并于1998年生一子徐某。2002年被告任某因涉嫌詐騙罪被判刑,至今尚在服刑。2007年原告徐某購買房屋一套。原告訴至本院,要求確認雙方婚姻無效;并要求自行撫養兒子;確認婚后添置房產為其個人所有(本院已另行作出判決)。
本院認為,我國實行的是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的婚姻制度。我國婚姻法第三條明確禁止重婚。被告任某與原告徐某的婚姻因違反了婚姻法的禁止性規定,為無效婚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