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9年的一天樸某收到了一張9萬多的欠條,而今這張欠條就像魔鬼的甜言蜜語一樣讓人看到希望又讓人感到虛無縹緲。說到這張欠條樸某就感到甚是頭疼,等了好幾年了,也不知道催要過不少次,但是仍然不知道這張欠條何時才能變成實實在在的錢。無奈,樸某只好將寫欠條的人高某告上法庭,常州市新北法院受理了樸某的訴訟請求。

 

這張欠條究竟是怎么來的呢?從03年開始從事酒類銷售的高某一直在樸某處進貨,兩人合作還算愉快。而兩年之后,高某的生意無法再繼續下去,于是兩人合算了一下,高某總共欠樸某貨款20多萬。本來就虧本的高某哪里能夠歸還20多萬的現金呢?兩人商量之后,高某歸還部分現金并且用部分實物折抵,在這種情況下,高某仍然欠樸某9萬多元。樸某并沒有急著讓高某還掉剩余的部分,但是高某的經濟狀況越來越不佳。直至09年,還沒有還錢的高某寫下了一張欠條,在上面寫著“在本人房屋拆遷時,用拆遷款一次性還清”,也就是說“在我有錢之時還錢。”當時的樸某并沒有意識到這樣寫意味著什么,拿著這張欠條他感到寬慰了許多。

 

日子一天天過去,可是高某那里仍然沒有任何動靜。9萬多元對樸某來說不是小數目,所以他開始催要這筆錢。然而,對于每況愈下的高某來說,9萬多元何止是個大數目,簡直成了不可能完成的事情。高某明確表示要等拆遷款,等他有了錢才能還錢,而樸某不知道高某何時才能有錢?畢竟拆遷不是并必然的事情,萬一他不拆遷也就是說自己就拿不到這9萬多的欠款了。樸某暗自叫苦“不能再等了,你啥時候有錢啊?”于是樸某只好決定用法律的途徑來獲得這筆欠款。今年初,樸某正式向新北法院提起訴訟,要求高某歸還欠款。

 

在法庭上,高某仍然表示現在自己沒有經濟能力歸還這筆錢,他甚至反而責怪樸某出爾反爾:“我絕不抵賴,錢遲早是要還給他的。如果欠條的前提條件(指等自己有錢了還錢)都無效的話,那欠條就無效了。”高某的話讓樸某感到十分委屈,他說:“我已經跟他商量過了,還錢的時間不能再長了,最多3年。”可是高某立即對3年表示了反對,“我3年也的確還不出錢啊!”

 

法院認為,高某欠樸某9萬多元是事實,因為欠條上所寫的還錢時間具有不確定性,所以這對樸某是不公平的。根據有關法律規定,履行義務期限不明確的,權利人可以隨時主張權利,義務履行人應當及時正確履行義務。所以,法院依法判決,在判決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內高某償還樸某欠款9萬多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