買賣不成心生歹意 盜竊樹木被判刑罰
作者:全俊、祝年璽 發布時間:2013-11-01 瀏覽次數:393
因購買銀杏樹遭到拒絕,遂糾集他人進行盜竊,不想東窗事發,領刑受罰。近日,泰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審結該起盜竊案件,被告人石建等五人均受到了法律的懲罰。
石建、張虎經營樹木買賣,他們從朋友處得知泰州市高港區許莊街道有一批成長很好的銀杏樹,兩人便與這批銀杏樹的產權人許莊街道拆遷辦協商購買。出于環境保護等因素的考慮,許莊街道拆遷辦拒絕出售銀杏樹。但他們并不甘心,動了歪心思想去偷樹,在當地人張成的協助下,2012年9月的某日夜晚,石建、張虎請來工人,并糾結了吳生、張興在現場負責看管,共計偷挖銀杏樹13棵。石建、張虎當場將人民幣3000元交由張成分配,張成、吳生、張興各分得人民幣1500元、1000元、500元。后石建、張虎銷售銀杏樹得款人民幣29800元。經鑒定,所竊銀杏樹價值合計人民幣42580元。
法院審理后認為,被告人石建、張虎、張成、吳生、張興以非法占有為目的,結伙秘密竊取公私財物,數額巨大,其行為均已構成盜竊罪。被告人石建、張虎、張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應按其參與的或者組織、指揮的全部犯罪處罰,但被告人張成在主犯中作用相對較小,量刑時應予以區別對待,酌情從輕處罰。被告人吳生、張興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從犯,應當從輕處罰。故依據相關法律規定,以盜竊罪分別判處被告人石建有期徒刑四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二萬元;判處被告人張虎有期徒刑三年九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二萬元;判處被告人張成有期徒刑三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一萬五千元;判處被告人吳生有期徒刑三年三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一萬元;判處被告人張興有期徒刑三年,緩刑三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一萬元。一審宣判后,被告人石建、張虎、張成提出上訴,江蘇省泰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審理后認為,一審認定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量刑適當,故依法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文中人物均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