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2月,被告人馮某通過網絡認識網名為“新加坡華僑商人”,雙方商定由“新加坡華僑商人”提供偽造的信用卡,由馮某盜刷卡內現金,雙方按比例分成。2012214日晚,被告人馮某持由“新加坡華僑商人”提供的偽造的信用卡至一家手機店,通過該店主林某(另案處理)提供的POS機,盜刷易某卡內人民幣197600元,林某現場支付被告人馮某人民幣50000元,并約定次日支取剩余款項。后被告人馮某擔心被查獲,未前往支取該款。對此馮某仍不知足又從張某(另案處理)處購得民生銀行POS機一臺,并通過網絡發布“套現”信息。20123月的一天,一位網名為“特種兵”的男子聯系了他,雙方商定由“特種兵”提供信用卡,馮某提供POS機,共同實施信用卡詐騙活動。2012331日“特種兵”和馮某到浙江省寧波市,成功盜刷唐某卡內人民幣502000元,馮某分得其中人民幣50000元。

 

洪澤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馮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利用信用卡進行詐騙,數額特別巨大,其行為已構成信用卡詐騙罪。被告人犯罪后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可以從輕處罰。被告人馮振捧實施信用卡詐騙行為,由于其意志以外的原因而部分未得逞,系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從輕處罰。判決被告人馮某信用卡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五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