盜竊“三人組”的末日
作者:時良敏、成寓晶 發布時間:2013-11-01 瀏覽次數:425
近日,泰州有一盜竊三人小組被繩之以法。陸某、徐某、李某三人文化程度不高,均有犯罪前科,但是他們出獄后沒有積極悔改,反而組團重新走上了犯罪道路。三人作案時分工明確,一人撬鎖,兩人望風,專門盜竊電動車和摩托車,案涉價值三萬多元。泰州市高港區法院經審理后,依法認定被告人陸某犯盜竊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九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三萬四千元;被告人徐某犯盜竊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三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二萬九千元;被告人李某犯盜竊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一萬九千元。
2012年12月至2013年3月間,被告人陸某分別伙同被告人徐某、李某在泰州市高港區白馬鎮、許莊街道、口岸街道等地,多次采用推車、搭線的手段盜竊電動車、摩托車,并將竊得的部分車輛通過夏某(另案處理)銷贓給他人。其中,被告人陸某作案15起,所竊車輛價值人民幣33924元;被告人徐某參與作案13起,所竊車輛價值人民幣29502元;被告人李某參與作案9起,所竊車輛價值人民幣19422元。
被告人徐某歸案后,如實供述同種較重罪行;被告人陸某、李某歸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被告人李某退出贓款人民幣4422元,并已發還被害人;公安機關依法扣押黑色澳柯瑪牌踏板電動車、金隆牌電動三輪車、鈴木海王星牌125型踏板摩托車各1輛,均已發還被害人。
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陸某、徐某、李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秘密竊取他人財物,數額較大,其行為均已構成盜竊罪。泰州市高港區人民檢察院指控被告人陸某、徐某、李某犯盜竊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予采納。被告人陸某、徐某在刑罰執行完畢五年以內,再犯應當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之罪,系累犯,依法從重處罰。三被告人歸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從輕處罰。三被告人當庭自愿認罪,被告人李某積極退贓,酌情從輕處罰。
據此,泰州市高港區法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第六十五條第一款,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六十四條之規定,作出上述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