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某原系一家減速機公司的老板,因市場不景氣又經營不善,公司一直虧損,加上平時喜歡充派頭擺闊,已負債累累無力償還債務。眼看著債臺高筑,張某決定鋌而走險,以幫助他人辦理承兌匯票貼現為名,詐騙他人價值人民幣500萬元承兌匯票1張。近日,泰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審結了該起詐騙案件,被告人張某以詐騙罪被判處有期徒刑十三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一百萬元。

 

經查明,張某在從未做過銀行承兌匯票貼現生意,且沒有貼現能力的情況下,自稱能夠幫助陳某貼現銀行承兌匯票。2011814日,陳某應張某之邀,攜帶1500萬元的銀行承兌匯票從浙江省臨海市來到江蘇省泰興市找張某幫助貼現,且雙方約定貼現利息為人民幣23萬元。2011815日上午,張某將陳某帶至泰興驗票,當得知該銀行承兌匯票是真票后,張某乘機將該匯票放入自己包內,未歸還給陳某。當日下午,張某瞞著陳某找人貼現該匯票,陳某多次找張某追要該匯票,張某采取先編造“在銀行排隊辦理貼現”、“銀行比較遠,你不認識”等理由欺騙陳某,后關閉手機等手段,拒不歸還該匯票。816日,張某瞞著陳某先后至揚州、無錫、常州等地找人貼現該匯票,后在常州市以人民幣469萬元的價格,將該匯票轉讓給常州某公司,張某從中獲得人民幣400萬元及1張人民幣69萬元的欠條,所得贓款被張某用于償還個人債務、購買汽車和黃金首飾、投資及賭博等。

 

案發后,公安機關依法從張某及他人處共追繳人民幣249.6萬元及7輛汽車、黃金首飾等,款物合計人民幣368.281409萬元,均已發還給被害人陳某。

 

法院審理后認為,被告人張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采用虛構事實、隱瞞真相的方法,騙取他人財物,數額特別巨大,其行為已構成詐騙罪,依法應予以懲處。被告人張某歸案后主動交代贓款去向,便于公安機關及時追繳贓款贓物,其親屬代為退出較少部分贓款,均可以對被告人張某酌情從輕處罰;被告人張某部分揮霍詐騙財物,致使財物無法全部返還給被害人,可以酌情從重處罰。據此,法院依照相關法律規定作出上述判決。一審宣判后,張某提起上訴,泰州中院經審查,認為原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量刑適當,故依法裁定維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