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保險人出險時,職業變更使危險程度增加一級,保險公司理賠時,按實收保險費與應收保險費的比例給付保險金。被保險人不服,起訴到法院。近期,江蘇省南通市崇川區人民法院對這起人身保險合同糾紛作出判決,駁回了投保人的訴訟請求。

 

20091013日,投保人葛某在某保險公司為自己投意外傷害保險,并給付保險費。投保單注明,被保險人葛某,職業室內成套設施裝飾工。

 

201022日,葛某在工地從事室外線路作業時,不慎被高壓電擊傷,全身深二度燒傷10%,三度燒傷10%,住院七個月。事后,葛某向保險公司進行理賠。保險公司認為,理賠金應按照出險時職業風險系數應收的保險費與實收的保險費的比例計算保險金,最終保險公司將折算后3333.3元理賠金支付給投保人。后投保人葛某不服,訴至法院,要求按原保險合同的金額進行理賠。

 

法院認為,雙方在保險合同簽訂前,按照事先公布的職業分類表確定被保險人的職業分類。保單中約定,被保險人變更其職業或工種時,應通知保險公司,如危險程度增加,投保人應補繳未滿期的保障成本差價;如被保險人的職業或工種變更之后,依照職業分類表其危險程度增加而未依前項約定通知被告而發生保險事故的,被告按照事故發生時最近一次已收取的保障成本與應收的保障成本的比例計算給付保險金。在保險合同期內,被保險人葛某由原告的室內成套設施裝飾工,職業風險等級為三級,變更為電氣設備安裝工,職業風險等為四級,職業風險危險程度增加一級,應事先告知保險公司并補繳保障成本。現被保險人未告知,且在電氣設備安裝時不慎觸電,保險公司按約可保障成本的比例來計算,并無不妥,應當予以支持,故法院依法駁回投保人的訴訟請求。

 

【法官提醒】

 

意外險中,保險公司一般將不同的職業按照相應的風險系數眾低到高分為56個等級,并對應不同的費率。而被保險人職業系數的變更對最終的保險金額直接產生影響。這一點很多投保人、被保險人不了解。本案的合議庭審判長高航法官提醒,被保險人變更職業和工種時,應依據保險合同中履行通知義務,及時通知保險公司。一般意外險費率較低,如及時進行變更,補交保費金額較少,但出險時能得到正常的賠付,當然,如果工種危險系數降低時,實際費率也降低,因此,投保人還能拿回多余的保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