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老板”詐騙二千多萬獲刑二十年
作者:常州市武進區人民法院 發布時間:2013-10-31 瀏覽次數:399
近日,常州武進法院對一起涉案標的達二千一百余萬元的詐騙案件做出一審宣判,被告人林某犯合同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四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三十萬元;犯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三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二十萬元;決定執行有期徒刑二十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五十萬元。
林偉今年五十歲,武進鄭陸人,林某年輕時就腦筋活絡,早在改革開放之初就下海當起了“老板”,經過二十幾年的經營倒也積累了不小的資本。2010年他通過戰友介紹想在句容開礦,在開礦審批手續還沒獲批的情況下,他就與蔣明簽訂合作協議共同開采位于句容市的某處礦山,蔣明為此出資人民幣800余萬元,這筆錢壓根沒有用于礦山的投資而是被林偉揮霍一空。由于林偉未能在合同規定的時間內取得相關工程開采許可證,蔣明提出解除合同并撤回出資。林偉為歸還蔣某的出資款及其他債務,偽造了句容市下蜀鎮林場某礦區開礦生產許可證及句容市國土資源局收據等材料,騙得被害人孫平的信任,又與孫平簽訂合伙投資開礦的合作協議,后多次編造理由讓孫平追加投資,2012年4月至7月的短短四個月間,共計騙得孫平1400余萬元,這筆巨款均被林偉用于歸還個人債務及揮霍。
另查明,在2012年8月至12月間林偉為歸還個人債務及維持高昂的生活開銷,還故意編造投資周轉或免息貼現等多種理由,騙取多名被害人的現金及承兌匯票共計人民幣730余萬元,所得款項均被其用于還債或揮霍。
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林偉以非法占有為目的,編造虛假投資項目與他人簽訂合同,騙取他人錢財,其行為已構成合同詐騙罪,且數額特別巨大;又以非法占有為目的,采用虛構事實、隱瞞真相等手段,騙取他人財物,其行為還已構成詐騙罪,且數額特別巨大,應二罪并罰。判處被告人林偉有期徒刑二十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五十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