癮君子孔某曾因吸食毒品被公安機關行政拘留十日,后又被公安機關查明其多次在自己家中容留他人吸食冰毒。日前,被告人孔某被泰州市高港區法院以容留他人吸毒罪判處有期徒刑八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八千元。

 

經查,被告人孔某,中專文化,系個體經營商戶。2007410日因吸食毒品被泰州市公安局開發區分局行政拘留十日;2009416日因犯敲詐勒索罪被泰州市海陵區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二年六個月,2011618日刑滿釋放。20124月至7月間,被告人孔某先后四次在泰州醫藥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寺巷街道康和花園13104室其家中容留李某、孫某吸食冰毒。其中一次,是由孔某提供毒品供他人吸食。2012711日上午,李某向公安機關陳述被告人孔某容留他人吸毒的部分事實。2012711日下午,公安機關以被告人孔某涉嫌吸毒到其經營的酒店內書面傳喚被告人孔某,被告人孔某到公安機關后交代了四次容留他人吸毒的犯罪行為。被告人孔某在取保候審期間協助公安機關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本案訴訟過程中,被告人孔某向法院預繳財產刑保證金人民幣8000元。

 

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孔某多次容留他人吸食冰毒,其行為已構成容留他人吸毒罪。泰州市高港區人民檢察院指控被告人孔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予采納。被告人孔某有期徒刑刑罰執行完畢以后,在五年以內再犯應當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之罪,系累犯,依法從重處罰。被告人孔某有劣跡,酌情從重處罰。被告人孔某如實供述辦案機關未掌握的同種犯罪事實,依法從輕處罰。被告人孔某協助公安機關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系有立功表現,依法從輕處罰。被告人孔某自愿認罪、繳納財產刑保證金,酌情從輕處罰。

 

對于公訴機關及辯護人所持被告人孔某具有自首情節的意見,經查,被告人孔某并非自動歸案,而是公安機關到其經營的酒店內將其傳喚,被告人孔某到公安機關后才交待容留他人吸毒的犯罪事實,但此前李某在公安機關已陳述到被告人孔某容留他人吸毒的部分犯罪事實,故被告人孔某的行為不構成自首。對相關公訴意見及辯護意見,法院不予采納。

 

對于辯護人所持被告人孔某犯罪行為社會危害性不大,可適用拘役,不構成累犯,并可適用緩刑的意見,經查,被告人孔某多次容留他人吸毒并提供毒品一次,根據其各項情節,其所犯之罪應當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應認定為累犯,依法不應適用緩刑。故對辯護人相關辯護意見,法院不予采納。

 

對于辯護人所持被告人孔某具有立功、繳納罰金、自愿認罪等法定和酌定從輕處罰情節的辯護意見,法院予以采納。

 

據此,泰州市高港區法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條、第六十五條第一款、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六十八條的規定,作出上述判決。

 

法官提醒:毒品犯罪一直是我國嚴厲打擊的犯罪類型,吸食毒品不僅害人害己,而且對社會秩序也造成了極大的危害。我國法律規定,不論容留他人吸毒是否牟利,均構成犯罪。而本案反映出吸毒人員利用朋友、熟人關系在他人家中的吸毒現象,是當前禁毒形勢較為嚴峻的一個重要原因。為了自己和他人的健康,請遠離毒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