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一起非法制售他人注冊商標標識案,在泰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審結,被告人黃某因非法制造、銷售非法制造的注冊商標標識罪,被判處有期徒刑四年,罰金人民幣8萬元;違法所得予以追繳,上繳國庫。

 

黃某原系浙江溫州某包裝公司員工,201210月至12月間,其在未取得“雙魚”注冊商標所有人靖江市雙魚食品有限公司許可的情況下,應靖江市新橋鎮個體肉脯經銷商瞿某某要求,按照其提供的標有“雙魚”注冊商標的樣品,先后偽造標有“雙魚”注冊商標標識49萬余件,并銷售給瞿某某,得款計人民幣13萬元。

 

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黃某偽造、銷售偽造的注冊商標標識,情節特別嚴重,其行為已構成非法制造、銷售非法制造的注冊商標標識罪,應依法予以處罰。 黃某曾因犯罪被判處刑罰,刑滿釋放后又再次犯罪,具有一定的主觀惡性,可酌情從重處罰。被告人歸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當庭能夠認罪,依法可以從輕處罰。遂依法作出上述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