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母寫下共同遺囑,由大兒子繼承父母所住房子的產權。其父去世后,因這套房子拆遷,而7萬余元拆遷款被母親全部占有,由此引發糾紛。大兒子王某要求立即繼承這筆拆遷款,而母親卻認為,要等自己也去世,才可以繼承。近日,邗江法院開庭審理了這起財產繼承糾紛案。

 

遺囑定下房屋產權歸屬

 

王某的父親有一套單位分的住房,后王父單位進行房改,王父在王某的弟弟資助下買下了現有住房。王父為防止日后發生房產糾紛,親筆寫下“分家書”(遺囑)一份,內容是由長子王某拿出2萬元補貼給王弟,王弟搬出另找住處,房屋待自己和王母居住至百年歸西后產權歸王某所有。當時,王母、王某、王弟均簽名認可。

 

王父以自己的名義辦理了產權登記,但房屋產權屬于夫妻共同所有。其后,該房由王某父母和王弟共同居住。很快,王某按約定向王弟支付了2萬元,王弟立即搬出另住。不久王父去世,房子由王母一直居住。

 

房屋變現金引糾紛

 

2011年底,這套房屋被列入城市規劃拆遷范圍。2012年4月,拆遷人與王母達成拆遷安置補償協議,王母委托王弟到拆遷部門領取了房屋拆遷貨幣補償款489 245元,隨后這筆錢一直被王母占有。王某知道這件事后,向母親提出對這筆錢享有所有權,遭到拒絕。王某遂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王母、王弟共同返還拆遷款489 245元。

 

清官明斷家務事

 

庭審中,法院認為,雙方訟爭房屋的產權原屬王母與其丈夫王父共有,根據法律規定,對共有財產的分割沒有協議的應當根據等分原則處理,故王母現占有的拆遷補償款,原則上應視為與其夫王父各半享有。王父去世,依照規定,屬于王父部分的財產,王某可以開始按遺囑繼承,但因王母仍居住在訟爭房屋之中,且是不動產,不宜分割,故王某未及時行使權利,符合情理。

 

2012年4月,這套房屋協議拆遷,其價值已轉化為貨幣形式,王某可繼承的財產不易分割的情形已消失,王母這時仍占有其夫的份額,無法律依據,因此對王某要求王母給付房屋拆遷補償款中,其父所享有并由其繼承的份額應予支持,但對王某要求取得其母所享有的份額,因王母仍健在,繼承尚未發生,而不予支持。

 

最后,邗江法院一審判決,被告王母占有的房屋拆遷貨幣補償款489 245元,原告王某應得240 000元,該款由被告王母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一次給付原告王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