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苦口婆心調解 父女摒棄前嫌和好
作者:尹穎 發布時間:2013-10-31 瀏覽次數:440
六年前一份離婚協議,張某將與其妻共有房屋中自己所有的50%份額給了女兒;六年后一紙訴狀,張某卻將自己的女兒告上法庭,要求撤銷贈與。近日,邗江法院審理了這起父告女的撤銷權糾紛案件。
張某訴稱:離婚協議中關于房產的約定是其對當時尚未成年女兒的贈與,現在其已身患絕癥,而成年后的女兒未盡到贍養義務,根據合同法第192條第一款第二項的規定,其有權要求在扣除其應當給付的撫養費等費用后撤銷贈與。而其女兒則辯稱:離婚協議的約定并不屬于贈與,不可以撤銷,且房產已經出售,目前正在考研,是沒有能力而非不愿意對父親盡贍養義務。
案件受理后,承辦法官了解到在父母離婚后女兒隨同母親生活,與父親聯系較少,起初父親并無撤銷贈與的意愿,而在父親患癌癥后經濟狀況不好,輾轉通過女兒的外公告知女兒其患病的情況,但女兒從未前來探望,并拒絕了父親向她借錢的要求,遂產生矛盾,父親因而將女兒告上法庭。承辦法官考慮到原告目前的身體狀況,為了不使父女關系變得更加緊張影響到原告的病情,遂加強了與原、被告溝通、協商,尤其針對被告利用“百善孝為先”及孝順是中華民族的美德,羊有跪乳之恩,鴉有反哺之義等淺顯的道理來感化她。通過耐心的釋法明理,最終父女二人達成調解協議,父親不再就此份協議向女兒主張任何權利,女兒一次性給付父親8000元,雙方今后互相保持聯系,并相互關心,至此父女相擁,盡釋前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