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用他人網站宣傳產品 法院判決構成不正當競爭
作者:嚴衛東 發布時間:2013-10-31 瀏覽次數:404
某集團公司與某叉車廠為同城企業。該集團公司經營規模較大,在業內有一定知名度。而叉車廠經營規模較小,為拓展業務,遂請集團公司銷售員、網絡主管肖某搜集有關裝載機產品業務信息,并向其提供本廠某型號裝載機產品圖文資料。2012年間,肖某利用其權限,將叉車廠某型號裝載機產品圖片、產品產地、型號、交貨方式、付款條件等信息上傳到本公司網站網頁。其間,為推銷叉車廠產品,肖某利用公司郵箱與有關客戶進行了聯系。當某外國客戶質疑裝載機產品來源時,肖某回復:集團公司與叉車廠實際是同一公司,只是名稱不同,客戶經常會混淆。由此,使相關客戶混淆了產品來源,認為某集團公司網頁上宣傳的裝載機就是該公司產品,叉車廠因此獲得訂單,并向肖某支付了一定報酬。某集團公司知悉公司網頁上出現了并非自己生產的叉車產品信息后,立即刪除了公司網頁所涉裝載機產品宣傳信息,并迅速進行了調查。在查明有關事實后,責成肖某書面檢討,并撤銷其網絡主管職務,調離原銷售工作崗位。為澄清事實,也為防止裝載機產品宣傳事件影響公司商譽及公司產品出口業務,集團公司遂以叉車廠及肖某為被告,起訴兩被告行為構成不正當競爭,并要求責令其消除影響、賠償損失。
泰州中院經審理認為,某集團公司雖不再生產某裝載機產品,但叉車廠通過集團公司網絡主管肖某以違背誠實信用原則和公認的商業道德的方式獲取競爭利益,同時也損害了集團公司商譽,某叉車廠及肖某的行為屬于虛假宣傳的不正當競爭行為,且系共同侵權,遂判決兩被告停止侵權,叉車廠在《國際商報》刊登啟事以消除影響,兩被告連帶賠償某集團公司經濟損失5萬元。
【法官點評】一、市場經濟中,商品宣傳是市場經營者更廣泛地參與市場競爭所通常采用的手段。強有力的宣傳,不僅有利于提高商品知名度,積聚商品的品牌效應,也有利于增加市場經營者交易機會,以致獲得競爭優勢。正當、適法的宣傳行為值得推崇與鼓勵,而借用他人知名度、商業信譽以推銷自己的商品等虛假宣傳行為應當受到反不正當競爭法的規制。經營者應當遵守誠實信用原則和公認的商業道德。二、企業應當內部加強員工對公司忠誠度教育。影響員工對公司忠誠度的因素很多,員工自身的、企業自身的以及外部環境因素,有員工與企業間單向的,也有雙向的。企業在給予員工歸屬感的基礎上,員工應在服務期間忠誠于企業,而不是相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