見義勇為受傷害 法院調解獲賠償
作者:葉城斌 發布時間:2013-10-31 瀏覽次數:425
近日,邗江法院審結了朱某與揚州精益公司見義勇為受傷賠償糾紛一案,經承辦法官的不懈努力,雙方最終握手言和,了結了這起歷時兩年多的賠償糾紛,使社會正義得到了彰顯。
原告朱某從事電焊工多年,2011年3月到精益公司工作,2011年4月,朱某和同事吳某等被派往到儀征化工園區維修設備,吳某在液體罐頂部搬運廢料時,因廢料過重,液體罐頂部沒有護欄,吳某從高達五米的液體罐頂滑落。朱某當時正好在液體罐下方,立即伸手將吳某接住,但巨大的沖擊力讓吳某身體著地,脛骨粉碎性骨折,吳某無恙。
朱某受傷后,精益公司及時為其申報了工傷,經勞動部門審查,認定為工傷并評定為八級傷殘,精益公司支付了朱某住院期間的醫療費、護理費、伙食費,并派人到醫院護理、送飯、送營養品,每月支付3000元直至2012年10月,合計約6萬元。朱某受傷后,未到精益公司上班,精益公司在2012年6月發函給朱某,要求后者接到通知后3天內回來上班,否則解除勞動合同,但朱某未及時與單位交涉,單位遂終止了勞動關系。由于雙方對賠償額爭議較大,未能達成一致協議,朱某帶家屬沖到精益公司沖砸,毀壞了該公司的部分辦公財物,雙方的矛盾激化。2012年12月,朱某邗江區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起仲裁,要求精益公司支付各項費用56萬余元。邗江區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經審理后裁決精益公司支付各項費用20萬余元,對精益公司分期支付的約6萬元錢款未予處理。朱某、精益公司均不服該裁決,起訴至本院。對朱某沖砸公司的行為,精益公司提起民事賠償訴訟,要求朱某賠償財物損失約1萬元。
案件受理后,承辦法官考慮朱某因見義勇為受傷的特殊性,加大調解力度,多次組織雙方進行了調解,同時對朱某沖砸辦公場所的行為進行了批評,朱某認識到自身錯誤,愿意賠償相應的財物損失,經過調解由朱某賠償2000元。對于工傷賠償部分,雙方最大的爭議是精益公司支付的6萬元應予扣減,朱某堅持認為這是額外的補償而非墊付款,對此承辦人耐心、細致地對朱某進行分析解答,同時多次要求精益公司從同情受害者、鼓勵見義勇為、彰顯社會正義出發妥善處理本次糾紛,最終朱某、精益公司達成妥協,從中扣減2.5萬元,由精益公司賠付朱某16萬元,本案至此得到圓滿解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