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證酒駕被撞身亡意外傷害險賠不賠?
作者:楊維松 尹星懿 發布時間:2013-10-30 瀏覽次數:527
法律界人士通過該案提醒人們,要珍惜生命,莫要無證駕駛,絕對不要抱有僥幸心理酒駕醉駕,由此造成的車毀人亡的悲劇讓親人們情何以堪?
10月29日,鎮江市京口區法院審結了一起頗具爭議的意外傷害保險合同糾紛案件,該案曾于2013年9月25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并進行了網絡視頻直播,該日京口區人大常委會有關領導,各委辦主任、副主任,部分區人大代表也觀摩了此次庭審。
常小鵬家在蘇北宿遷市,生前是鎮江某大專學校在校學生,該生入學不久該院校為在校學生投保了意外傷害保險(A)險和(B)險,保險期間自2012年9月1日至2013年6月30日。2013年4月25日,案外人陸某醉酒后駕駛轎車不當,撞到同方向常小鵬駕駛的二輪摩托車,致常小鵬傷重不治身亡,該次事故陸某負全部責任,常小鵬無責。經交警部門查實,送檢的常小鵬血中檢出乙醇,含量為25mg/100ml,常小鵬也無辦理機動車駕駛證記錄,其發生事故時駕駛的二輪摩托車已過檢驗有效期。
常小鵬的父母常某及馮某依據保單向保險公司索賠時被拒賠,理由是此種保險的合同條款中明確規定了因被保險人酒后駕駛、無合法有效駕駛證駕駛或駕駛無有效行駛證的機動車導致被保險人身故的,保險公司不承擔給付保險金的責任,兩原告遂于2013年9月4訴至江蘇省鎮江市京口區法院要求被告保險公司賠付其全額保險金10萬元。
經法院開庭審理查明,常小鵬所在大專院校以自身為投保人為該校1654人投保了被告保險公司某意外傷害保險,常小鵬亦是被保險人之一,保險公司就此僅出具了一份保險合同給該院校。保險公司拒賠所依據的免責條款已向投保人進行了說明并由其在投保單上蓋章確認,且投保人該大專院校亦在投保時向保險公司出具了投保聲明書,其中載明其已將包括責任免除在內的有關情況告知了各被保險人,被保險人沒有表示不同意見,視作被保險人已同意保險有關事由。
兩原告則表示常小鵬僅知道學校為學生投保并就此收取了相關的保險費用,但其從未見過保險合同,更不清楚免責條款的內容。因此,原被告雙方的爭議焦點集中在被告保險公司是否盡到了保險法所規定的對免責條款的明確說明義務。
經過法庭做了大量調解工作,原、被告雙方均同意進行調解,承辦法官在庭審后與原、被告代理人進行了多次聯系溝通。同時,考慮到原告及其代理人均在宿遷市,如果每次調解都到本院進行既不方便也會增加額外的費用,因此,為方便當事人,承辦法官通過電話及網絡通訊的方式與其進行溝通聯系,并將案件的爭議焦點等問題仔細的向原告方進行法律分析解釋說明,亦同時努力做被告保險公司的工作。最終,原、被告雙方達成了調解協議,由被告保險公司給付兩原告保險金7萬元。原、被告雙方均對這一結果表示滿意,并對法院的工作表示充分的肯定及衷心的感謝。
據有關法律人士分析,本案的核心問題是該案中90后大學生常小鵬無證又酒駕二輪摩托,但是他在本次事故中卻沒有責任。而是案外人陸某醉酒后駕駛轎車不當,撞到同方向常小鵬駕駛的二輪摩托車,致常小鵬傷重不治身亡,該次事故陸某負全部責任。既然是意外意外傷害保險,保險公司借口此種保險的合同條款中明確規定了因被保險人酒后駕駛、無合法有效駕駛證駕駛或駕駛無有效行駛證的機動車導致被保險人身故的,保險公司不承擔給付保險金的責任是站不住腳的,這次事故的原因卻是案外人陸某醉酒后駕駛轎車不當造成的。當然案件反映的問題也是值得法律界和保險界值得探討的法律問題。京口法院從和諧的角度調解結案,也是值得社會肯定的。
該案也提醒人們,要珍惜生命,莫要無證駕駛,絕對不要抱有僥幸心理酒駕醉駕,由此造成的悲劇讓親人們情何以堪?(文中常小鵬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