拒不付工人工資 董事長被判挨罰
作者:李金寶 發布時間:2015-05-04 瀏覽次數:649
公司拖欠63名工人工資16萬余元,公司的董事長采取躲藏等手段逃避支付工人工資,看見當地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下達的“限改令”后仍然未在指定的期限內支付拖欠工人的工資。4月20日,江蘇省沭陽縣人民法院以拒不支付勞動報酬罪,判處對被告人王某拘役五個月,緩刑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八千元。
現年59歲的王某是江蘇省某實業發展有限公司的董事長,也是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由于經營不善,該公司拖欠陸某等63名工人2013年9月份工資共計人民幣16萬余元。被告人王某在公司尚有原材料、貨物及機器等資產的情況下,為了逃避支付工人工資,于同年10月11日逃至外地,期間更換手機號碼,無法聯系。2013年12月27日,沭陽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接到陸某等63人投訴,稱該公司拖欠工資。2014年1月9日,沭陽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下達《勞動保障監察限期改正指令書》,責令該公司于同年1月13日前支付拖欠的工資,并將該指令書張貼于該公司門旁墻上。被告人王某在知悉后仍拒不支付工人工資。2014年1月21日,沭陽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將案件移送至沭陽縣公安局。
2014年3月11日,被告人王某將其所拖欠的16萬余元工資全部付清,并于同月26日主動到沭陽縣公安局投案,并如實供述了自己的罪行。
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王某以逃匿方法逃避支付63名員工工資共計16萬余元,數額較大,經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責令支付仍不支付,侵犯了勞動者的財產權,同時妨礙了正常的勞動用工關系,侵犯了社會主義市場秩序,其行為已構成拒不支付勞動報酬罪。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王某犯拒不支付勞動報酬罪的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指控罪名正確,予以支持。被告人王某案發后能主動投案,并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且在提起公訴前支付職工工資,依法予以從輕處罰。經考察,對被告人王某宣告緩刑對其所居住的社區無重大不良影響。綜上,對被告人王某依法適用緩刑。據此,遂作出上述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