進屋捉奸未能拿雙 隨意打人被判賠償
作者:李金寶 發布時間:2013-10-29 瀏覽次數:497
偵察到丈夫與另一女子暗中來往,關系曖昧,便以捉奸拿雙為由糾集親戚到該女家中隨意打人毀物,事后被受害者告上法庭。10月18日,江蘇省沭陽縣人民法院審結一起身體權糾紛案,判決原告魏桂玲的醫療費4950.14元、誤工費1382.2元、護理費243.9元、住院伙食補助費54元、營養費30元、交通費300元,合計6690.24元,由被告趙小紅、趙小蕓、楊玉成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賠償。
擅闖住宅捉奸拿雙
憤怒之下將人打傷
2012年8月12日早晨6時許,趙小蕓以魏桂玲和其丈夫盧年存在不正當關系,欲當場捉拿為由,糾集其姊妹趙小紅、姐夫楊玉成等人來到魏桂玲住處,趁魏桂玲的女兒開門上學之機,進入魏桂玲家中臥室,對其實施毆打,致魏桂玲受傷。魏桂玲受傷后至沭陽縣城內醫院住院治療,診斷為腦震蕩,頭皮血腫,全身多處軟組織損傷等,8月15日出院,共住院3天,產生醫療費4630.14元,出院醫囑為注意休息2周,加強營養,門診隨診等。魏桂玲在沭陽城內醫院支出檢查費用320元。以上合計,魏桂玲共支出醫療費用4950.14元。另外,趙小蕓等人在毆打魏桂玲的同時,將魏桂玲所有的手機一部和皮包一個從樓上扔下,至今無下落。魏桂玲在事情發生后撥打電話報警,沭陽縣公安局對魏桂玲的傷情進行了鑒定,分析認為,魏桂玲被人打傷頭面部等處,致左頂部頭皮腫脹,右前額部軟組織挫傷,頭顱MRI檢查顯示左頂部及右前額部頭皮挫傷,構成輕微傷。
受到傷害維權索賠
被告辯稱并未毆打
魏桂玲經治療傷愈后,到法院訴訟維權。她訴稱:2012年8月12日5時許,趙小紅、趙小蕓、楊玉成三被告來到原告家中,對原告及其女兒進行毆打,造成原告身體多處受傷。被告趙小蕓把原告的三星9103型號手機一部和保羅牌皮包一個從樓上扔下,三被告對原告的家具進行了打砸。現要求三被告賠償原告醫療費、誤工費、護理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營養費、交通費等共計7401.54元,賠償原告的三星手機損失4680元、保羅皮包損失1320元及家具損失4020元。
三被告辯稱:事發當天早晨,三被告來到原告住處是為了找尋趙小蕓的丈夫盧年,進屋后發現盧年與原告同床共枕,便拽住原告和盧年不讓其逃離,并沒有對其進行毆打。被告趙小蕓將原告手機、皮包扔出窗外是事實,但是有無被原告取回不清楚,且數額無法確定。三被告并未損壞原告家具,其要求賠償無法律依據。原告對此次糾紛存在主要過錯,對其損害后果應承擔主要責任。對原告主張的醫療費數額無異議,對誤工費和護理費的計算標準無異議,天數應以醫院病歷為準,交通費應為30元。對原告主張的營養費和財產損失不予認可。
公民健康受法保護
非法傷人理應擔責
法院經審理認為:公民的生命健康權和財產權受法律保護,受到侵害有權獲得賠償。三被告在未經原告同意的情況下進入其住宅,并對其實施毆打行為致其受傷,依法應承擔民事賠償責任。三被告辯解其沒有毆打原告,已被公安機關對相關人員的詢問筆錄所否定,對其辯解理由,本院不予采納。三被告辯稱事情的起因在于原告勾引被告趙小蕓的丈夫盧年,原告應承擔主要責任。本院認為,即使原告和盧年之間存在不正當關系,三被告應通過合法途徑解決問題,而不應采取非法的毆打行為,三被告將原告毆打致傷,依法應承擔民事賠償責任,故對三被告的辯解理由,本院不予采納。原告的誤工費和護理費分別按照城鎮居民收入標準計算為1382.2元、243.9元。原告的住院伙食補助費為54元,營養費酌定為30元,交通費酌定為30元。
原告向本院陳述其三星9103型號手機和保羅牌皮包被被告趙小蕓扔出窗外遺失,但未提供購買發票等證據對產品的規格、型號等予以證實,其損失數額無法確定,故對原告要求三被告賠償其手機損失4680元和皮包損失1320元的訴訟請求,本院不予支持。原告要求三被告賠償其家具損失,亦未提供證據證實,本院不予支持。調解不成,遂作出上述判決。(文中人物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