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金風波”法庭上平息
作者:劉偉煒 發布時間:2013-10-29 瀏覽次數:420
近日,邗江法院公開審理了一起股權轉讓糾紛案。原告要求以賠償財產損失的方式,抽回其在揚州市某有限公司投資入股的28萬元人民幣。但法院認為,28萬元屬股東出資,不得以賠償損失等任何方式抽回。遂當庭一審判決,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
去年,張某與黃某、周某、朱某協議出資成立揚州市某乳業有限公司。張某為此投資了28萬元,成了這家公司的股東之一。不久,張某與該公司簽訂了一份股份轉讓協議,除另一股東朱某購買張某的3萬元股份之外,其余25萬元由該公司購買,分6次付款。
協議簽訂后,張某退出了公司的經營管理。后因新股東王某攜百萬余元加入,公司面臨增加注冊資本的問題。在作變更登記時,黃某、周某、朱某等瞞著張某,將張某的股份私自瓜分,并找人冒簽了張某的姓名。了解到此事后,張某立即向工商部門反映公司提供虛假文件的事實,很快公司受到了相應的處罰。
張某與公司簽訂股份轉讓協議后,公司并未按期付款。但是今年7月,公司又向張某出具了一份還款計劃,計劃中言明欠張某的28萬元股金由公司負責償還,與其他股東無關。
由于公司未能按時還錢,失望的張某遂向法院提起了訴訟,要求被告公司支付到期的股份轉讓金及利息。庭審中,法院認為,依據《公司法》的規定,原告張某提供的轉讓協議的部分條款是無效的,因為公司不能購買自己的股份。因此張某向公司轉讓25萬元股份的行為屬無效民事行為,但張某向股東朱某轉讓3萬元股份是有效的。
在庭審中,法院認為,根據張某提供的證據和法律的規定,現這28萬元仍然屬于張某對公司的投資,其財產權仍依法歸公司所有,股東張某僅享有相應的股份權。也就是說,股東投資成立公司后,其投資的錢便成為公司的錢,股東僅享有股份權。如果股東想抽回投資,就如同是私自拿別人的錢,法律當然不允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