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931820分左右,被告楊某駕駛普通二輪摩托車,在縣城道路上由西向東行駛,行至轉彎路段左轉彎時與同方向行駛的原告金某駕駛的無號牌燃油助力車發生碰撞事故,致原告金某跌地受傷,雙方車輛不完全損壞。該起事故經縣公安局交警部門認定:楊某、金某均負本起事故的同等責任。原告金某的傷情經市第一人民醫院司法鑒定所鑒定構成九級、十級(二處)殘疾;并且對誤工時限、護理時限、營養時限、后續治療費作出相應的鑒定結論。另,本案所涉肇事普通二輪摩托車在保險公司投保了交強險。原告在治療終結后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被告楊某及保險公司對其治療費用和損失作出相應的賠償。

 

被告楊某及保險公司在辯稱中提出在交通事故發生時原告金某已年滿60周歲,對其誤工費不予認可。

 

法院認為,原告金某雖已年滿60周歲,但在事故發生之時原告是在下班回家的途中,這與原告在庭審中陳述的在事故前原告是在工廠里上班的事實相一致,并且原告在庭審中也提交相應的工資發放表證明、廠里證明等相關證據予以佐證。根據省高院的規定,受害人雖然已經達到法定退休年齡,但其提供證據能夠證明發生損害前仍未喪失勞動能力且從事相關行業工作,有一定收入來源的,對其誤工費的主張應予支持。據此,法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十條規定,判決酌情認定原告誤工費135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