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兒被車碾壓致死 訴請精神撫慰金獲支持
作者:于佩 闞世濱 周娜 發布時間:2013-10-29 瀏覽次數:491
在門口玩耍的女兒不幸被貨車碾壓致死,悲痛欲絕的父母向法庭起訴要求獲得精神損害撫慰金獲得支持。近日,睢寧法院判決了這起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損害賠償糾紛案,被告保險公司賠償原告各項損失251881.6元,車主賠償原告各項損失35470.4元。
2012年8月4日,胡正駕駛輕型廂式貨車在李敬、崔梅家門前起步后沿東西方向水泥路由西向東行駛時,車輛左前輪軋到李敬之女苗苗(6歲),致苗苗受傷,經搶救無效死亡,發生一起重大道路交通事故。經睢寧縣公安交巡警大隊認定,胡正駕駛機動車起步后上道路行駛時觀察注意不夠、未確保安全,是事故發生的直接原因,應負事故的全部責任,苗苗無責任。該輕型廂式貨車系劉鵬所有,該車在中國太平洋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投保了交強險和第三者商業責任險,保險金額為20萬元,未投保不計免賠險種,事故發生時,尚在保險期內。另得知,胡正系劉鵬雇傭的駕駛員,其在履行職務過程中發生了此次交通事故。事故發生后,胡正與李敬夫婦于2013年1月6日簽訂了一份協議書,約定胡正自愿在原告應得的合法賠償之外,另行支付原告3萬元,以取得原告的諒解,原告已實際收到該筆款項。
睢寧法院經過審理后認為,胡正在從事交通行為時違反了道路交通安全的法律法規,是本次交通事故發生的直接原因。睢寧縣公安局交巡警大隊作出的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事實清楚,定責適當,應予以采信,可以作為劃分民事賠償責任的依據。胡正系被告劉鵬雇傭的駕駛員,其在從事雇傭活動中致人傷害,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三十五條“個人之間形成勞務關系,提供勞務一方因勞務造成他人損害的,由接受勞務一方承擔侵權責任。提供勞務一方自己受到損害的,根據雙方的過錯承擔相應的責任。”的規定,被告劉鵬應當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因肇事車輛在被告中國太平洋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投保了交強險和商業險,依照相關法律規定,被告中國太平洋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應當在交強險責任限額及超出交強險責任限額的80%范圍內承擔賠償責任,不足部分由被告劉鵬承擔。
原告女兒苗苗年僅六歲,因該起事故身亡,給原告造成了巨大的精神傷害,金錢彌補不了感情上的創傷,肇事機動車駕駛人胡正雖已受到刑事制裁,但原告向其他責任人——被告劉鵬、被告中國太平洋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主張50000元精神損害撫慰金的,于法有據,應予支持,睢寧遂依法作出如上判決。(文中人物均系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