龔某懷孕一個多月時在手機店與店主高某爭執,被店主拽至門外,接著肚子疼痛,到醫院保胎也未能成功,遂訴至泗陽法院,訴請判令高某賠償醫療費、誤工費、精神損失費等2萬余元,泗陽法院現已審結該案。

 

今年4月,龔某在高某經營的手機店內購買了一部手機,421日上午11時左右,龔某因手機有問題需要維修,來到高某手機店中,后因維修費用發生爭執。龔某于是在店里吵鬧不讓高某做生意,高某氣憤之下就將她往門口拽,拽到門口時龔某說自己懷孕了,肚子疼,高某嚇得松了手,拿出椅子給她坐,龔某還在氣頭上,將椅子踢了過去。近12點,高某打電話報警,警察到后勸說龔某要是肚子疼就去醫院看看,后來高某到派出所協助調查,龔某到醫院檢查,到醫院后龔某身上已經出血。醫院于下午4點鐘提供化驗單,初步診斷為:先兆性流產,并叫龔某回家保胎。

 

第二天龔某到派出所時身上又大量出血,就又到醫院檢查,診斷為:難免流產。龔某遂施行了無痛人流手術,花去醫療費379元。醫囑為:休息半個月。龔某后訴至法院,請求判令高某賠償醫藥費、誤工費、精神撫慰金等2萬余元。

 

高某辯稱,龔某的傷害不是自己造成的,龔某在店里時,自己并不知道其已懷孕。龔某妨礙工作,自己才將龔某拽出去,得知龔某懷孕后自己也拿出了椅子給她,并進行安撫。龔某流產系自己遲延造成,請求駁回龔某訴訟請求。

 

泗陽法院審理認為,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權。侵害公民身體造成傷害的,應當賠償醫療費、因誤工減少的收入等費用。本案高某致傷龔某,高某對龔某的損害應負賠償責任,因醫囑休息日期為半個月,加上前一日龔某也處于診療之中,故本院支持龔某誤工期間為16日,龔某明知自己已懷孕還不能克制情緒與高某發生沖突,對其受傷也負有一定的責任,依法應減輕高某的賠償責任,綜合案情,確認高某承擔龔某因此事件受傷的70%賠償責任,1679.91×70%1175.94元。

 

關于精神撫慰金問題,流產對婦女身心損傷較大,考慮到龔某當時懷孕時間較短高某并不知情,龔某現又已懷孕,故支持龔某精神撫慰金7000元,遂判決高某于判決生效后十日內賠償龔某各項損失8175.94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