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對煙草的生產、銷售、進出口依法實行專賣管理,并實行煙草專賣許可證制度,任何人不可以在沒有煙草專賣許可證的情況下進行煙草銷售,然而泰州市的葉某、徐某夫婦卻違反相關法律法規,未經許可,共同非法經營煙草專賣品,非法經營香煙共計人民幣424275元,非法獲利合計人民幣23325元。近日,泰州市高港區法院審理了此案。最終,被告人葉某犯非法經營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緩刑四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二萬五千元;被告人徐某犯非法經營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緩刑四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二萬五千元;被告人葉某、徐某退出的違法所得人民幣23325元,予以沒收,上繳國庫。泰州市煙草專賣局依法扣押的被告人葉某、徐某非法經營的紅色硬包裝南京牌香煙九百條,予以沒收,上繳國庫。

 

經查,被告人葉某、徐某商議從重慶市采購紅色包裝南京牌香煙運往泰興市銷售。2012910月至20131月間,被告人葉某從重慶市渝中區大坪正街四慶副食品經營部等煙酒、雜貨店,以每條人民幣99元采購4050條紅色包裝南京牌香煙后,先后7次通過長途客車運輸至高港區等地,被告人徐某在高港汽車北站等地接貨后以每條人民幣106元等價格銷售給周某(另案處理)。二被告人非法經營香煙共計人民幣424275元,非法獲利合計人民幣23325元。

 

案發后,泰州市煙草專賣局依法扣押被告人葉某、徐某非法經營的紅色硬包裝南京牌香煙900條,并暫存于該局。被告人葉某于2013411日向公安機關投案,并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被告人徐某如實供述司法機關尚未掌握的同種較重罪行。訴訟中,被告人葉某、徐某退出了違法所得人民幣23325元。

 

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葉某、徐某違反國家煙草專賣管理法律法規,未經許可,共同非法經營煙草專賣品,情節特別嚴重,其行為均已構成非法經營罪。泰州市高港區人民檢察院指控被告人葉某、徐某犯非法經營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予采納。被告人葉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依法按其參與的全部犯罪處罰;被告人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從犯,依法減輕處罰。被告人葉某犯罪以后自動投案,并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減輕處罰。被告人徐某歸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從輕處罰。兩被告人當庭自愿認罪,酌情從輕處罰。關于辯護人提出的被告人徐某的行為不屬于情節特別嚴重的辯護意見,經查,被告人徐某多次非法經營煙草,且非法經營數額多達人民幣424275元,根據我國相關司法解釋的規定,其犯罪情節符合情節特別嚴重的規定,故辯護人的上述辯護意見,法院不予采納。被告人葉某、徐某所在的社區矯正機構經調查后認為,兩被告人平時表現良好,判處緩刑對其所在社區無重大不良影響,故可給予其一定的緩刑考驗期。

 

據此,泰州市高港區法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第(一)項,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第二十六條第一、四款,第二十七條,第六十七條第一、三款,第七十二條第一、三款,第六十四條之規定,作出上述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