餐廚垃圾熬紅油 觸犯刑法進牢獄
作者:雪峰 發(fā)布時間:2015-05-04 瀏覽次數(shù):638
曾有媒體報道,不法餐飲商人用回收的餐廚垃圾熬制紅油,冒充新鮮紅油讓顧客食用,可謂是喪盡天良。近日,泰興市人民法院就判決了一起這樣的案件,被告人嚴新才犯生產(chǎn)、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五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十萬元。
泰興市ZUF火鍋店于2013年3月開業(yè),嚴新才由重慶市ZUF餐飲文化有限公司委派至該火鍋店負責火鍋底料配制,其于2013年4月與該火鍋店經(jīng)營者蔣某(已判刑)共同商定,由嚴新才負責回收熬制餐廚垃圾中的紅油,并由其夫婦將熬制好的紅油與重慶市ZUF餐飲文化有限公司配送的新鮮紅油按比例進行勾兌、分裝、封袋,由泰興市ZUF火鍋店將該紅油冒充重慶市ZUF餐飲文化有限公司配送的新鮮紅油,再次作為火鍋底料出售給顧客食用。嚴新才自2013年4月至2013年9月27日間參與熬制、勾兌成品紅油重量共計約5860.4斤,生產(chǎn)、銷售金額共計人民幣101702元。
歸案后,嚴新才如實供述了自己的罪行。
法院認為,被告人嚴新才伙同他人在生產(chǎn)、銷售的食品中摻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其行為已構(gòu)成生產(chǎn)、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且系共同犯罪,依法應(yīng)予懲處。公訴機關(guān)對被告人嚴新才犯生產(chǎn)、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的指控成立。
關(guān)于辯護人提出“嚴新才在共同犯罪中作用相對較小,具有坦白、自愿認罪等法定和酌定從輕處罰的量刑情節(jié),建議法院對嚴新才從輕處罰并適用緩刑”的辯護意見。經(jīng)查,被告人嚴新才與泰興市ZUF火鍋店經(jīng)營者蔣某共謀回收熬制餐廚垃圾中的紅油,并由嚴新才進行回收、熬制、勾兌、分裝、封袋,嚴新才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相對于同案人蔣某并非較小,但同案人蔣某系實際經(jīng)營決策者和非法獲利者,對嚴新才的量刑與同案人蔣某的量刑應(yīng)有所區(qū)別。嚴新才具有“坦白、自愿認罪等法定和酌定從輕處罰的量刑情節(jié)”屬實,依法可以從輕處罰。
被告人嚴新才的行為不僅侵犯人民群眾的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而且破壞了社會主義市場經(jīng)濟秩序,不符合緩刑適用的條件。綜上所述,對辯護人提出“被告人嚴新才具有坦白、自愿認罪等法定和酌定從輕處罰的量刑情節(jié),建議法院對被告人嚴新才從輕處罰”的辯護意見,予以采納。對辯護人提出“被告人嚴新才在共同犯罪中作用相對較小,建議對被告人嚴新才適用緩刑”的辯護意見,不予采納。
據(jù)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條、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第六十七條第三款之規(guī)定,作出了上述判決。(被告人姓名系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