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義之財不可取 騙人錢財終害己
作者:朱雍忌 發布時間:2013-10-28 瀏覽次數:433
近日,宿城區法院理了起合同詐騙案件,被告人倪建明、劉愛紅分別被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緩刑五年,并處罰金人民幣六萬元、有期徒刑三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六萬元。
由于經濟的飛速發展,建筑業已經成為賺錢最快的行業之一,而從事建筑周邊產業的人竟然成為了騙子眼中的聚寶盆。
被告人倪某某、劉某某等三人經事先預謀,由被告人劉某某冒充江蘇泰州恒安建設有限公司上海花苑項目部經理,另一人負責籌備合同保證金,被告人倪某某負責聯系,租賃他人鋼管進行販賣,從中獲取非法收益。
2012年3月31日,被告人劉某某等人在沭陽萬德福超市南邊的一家刻章店,刻了一枚“江蘇泰州恒安建設有限公司上海花苑項目部”的假印章之后,由被告人劉某某在摩登茶樓與宿遷市利泰鋼管租賃公司老板簽訂一份鋼管、鋼扣租賃合同,約定租賃鋼管6萬米、鋼扣3.6萬只,租憑期限1年。2012年4月4日被告人倪某某、劉某某帶人到宿遷市利泰鋼管租賃公司,支付5萬元押金后,從該公司騙走鋼管共計11278.5米、鋼扣共計6020只。次日,被告人倪某某便與人聯系,以2750元每噸的價格將其中10408.5米鋼管賣給了,獲取現金86500元。經宿遷市價格認定中心鑒定被騙11278.5米鋼管、6020只鋼扣合計價值人民幣119800元,其中賣掉的10408.5米鋼管價值人民幣93383元。
2012年4月8日,被害人覺察被騙,遂電話要求被告人繼續前來拖貨,并在被告人拖貨時報警。2012年4月9日被告人劉某某再次到宿遷市利泰鋼管租賃公司拖貨時,被公安機關抓獲;被告人倪某某于當晚在沭陽都市陽光小區門口被公安機關抓獲。案發后,尚未被賣掉的鋼管、鋼扣被追回、被告人倪某某退出贓款90000元,已一并發還本案被害人。
經法庭審理認為,被告人倪某某、劉某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在簽訂、履行合同過程中,冒用他人名義簽訂合同,騙取對方當事人財物,數額巨大,其行為已構成合同詐騙罪。公訴機關指控罪名成立,應予支持。被告人倪某某、劉某某共同實施故意犯罪,系共同犯罪。被告人倪某某、劉某某在共同犯罪中均起到主要作用,系主犯,應當按照其參與的全部犯罪處罰。被告人劉某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刑罰執行完畢,在五年內再犯應當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之罪,系累犯,應當從重處罰。被告人倪某某歸案后認罪態度較好,已賠償被害人經濟損失,并積極預繳罰金保證金,可以酌情對其從輕處罰,適用緩刑不致危害社會。被告人劉某某歸案后認罪態度較好,可以酌情對其從輕處罰。逐作出上述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