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泰州市高港區法院審理了一起盜竊案,被告人周某和張某二人文化水平不高,均為無業人員。同時,二人都是幾進宮的慣犯。其中被告人周某分別于2001年、2004年和2008年三次因犯盜竊罪被判處相應刑罰,20121225日刑滿釋放;被告人張某先后于2001年、2006年分別因盜竊罪和敲詐勒索罪被判處相應刑罰。20134月,兩被告人再次因涉嫌犯盜竊罪被公安機關抓獲,同年531日被逮捕。

 

此兩名大盜很“專一”,專偷摩托車;他們很“默契”,作案時分工協作,一人駕駛摩托車四處尋找目標并望風,確定目標后由另一人迅速撬鎖之后駕駛贓車離開;同時他們很“勤快”,在一個月之內能作案十三起,并將贓物低價變賣獲利,案涉價值7萬余元。最后,法院依法判決被告人周某犯盜竊罪,判處有期徒刑五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七萬元;被告人張某犯盜竊罪,判處有期徒刑四年,并處罰金人民幣六萬元。

 

經審理查明,20133月,被告人周某、張某駕駛黑色雅馬哈摩托車,在泰州市高港區、靖江市、泰興市等地,采用撬鎖等手段多次盜竊摩托車。其中,被告人周某參與作案13起,竊得摩托車13輛,合計價值人民幣75848元;被告人張某參與作案11起,竊得摩托車11輛,合計價值人民幣66504元。

 

案發后,被告人張某如實供述司法機關尚未掌握的同種較重罪行;被告人周某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公安機關依法扣押作案工具黑色雅馬哈摩托車一輛。

 

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周某、張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竊取他人財物,數額巨大,其行為已構成盜竊罪且部分系共同犯罪。泰州市高港區人民檢察院指控被告人周某、張某犯盜竊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予支持。被告人周某、張某在共同犯罪中均系主犯,應當按照其所參與的全部犯罪處罰。被告人周某在有期徒刑刑罰執行完畢后,五年以內再犯應當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之罪,系累犯,應當從重處罰。被告人周某、張某有前科、流竄作案,酌情從重處罰。被告人張某歸案后如實供述司法機關尚未掌握的同種較重罪行,被告人周某歸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從輕處罰。被告人周某、張某自愿認罪,酌情從輕處罰。

 

據此,泰州市高港區法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第二十六條第一、四款、第六十五條第一款、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六十四條的規定,作出上述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