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在通州法院知識產權庭的一次庭審上,法庭上的原、被告針鋒相對,都拿出了權利登記證書,聲稱自己是作品的權利人。而同一個作品,不可能出現兩個獨立著作權人。那么,究竟誰在說謊?誰是真正的著作權人?1010日,通州法院通過深入調查,查明案件事實,判決被告敗訴。

 

被告李某系南通家紡城個體工商戶,開有一家經營床上用品的門店。20121129日,原告陳某發現被告李某門店內展示的一幅布匹上的花型很眼熟,仔細辨認后發現,該花型竟是自己享有著作權的美術作品《甜甜蜜蜜》,陳某遂立即向川姜鎮知識產權辦公室投訴。當日,該辦工作人員從被告李某門店內調取印有涉案美術作品的布匹一塊,并現場制作證據清單,予以登記保存。被告李某在樣布及取證清單上簽字。

 

為賠償問題,陳某向通州法院提起訴訟,要求賠償5萬元,并向法庭提供了江蘇省版權局頒發的作品登記證,登記日期為20121030日,著作權人為原告陳某。

 

法庭上,被告李某辯稱,該花型系其向成某購買。李某亦提供了江蘇省版權局頒發的作品登記證,登記日期為20121031日,與原告陳某的登記日期僅一日之差,著作權人為成某。法庭根據原告的申請,依法追加成某為共同被告。

 

成某在法庭上辯稱,《甜甜蜜蜜》系其原創作品。成某提供了一張浙江柯橋家紡市場金玫瑰公司生產的產品圖片,認為早在2010年,浙江柯橋市場即出現該花型設計,以此證明原告不享有著作權。

 

南通家紡城、浙江柯橋家紡市場和廣東南海家紡市場系國內三大家紡市場。2013418日,通州法院牽頭與廣東南海法院、浙江紹興法院共同組建三大紡織品市場知識產權司法保護協作聯合體,開展多種形式的司法協作。通州法院針對被告成某的辯解,決定電話請求浙江紹興法院協助調查金玫瑰公司的信息,核實圖片真偽。

 

浙江紹興法院接到司法協助請求后,第二天即有了回函。經浙江紹興法院調查當地工商部門,成某所稱的金玫瑰公司并不存在,而唯一的一家金玫瑰布業,系個體經營,早在2007年即因自行停業而注銷。成某稱作品系其原創的謊言在證據面前不攻自破。

 

通州法院于20131010日作出判決,判決被告李某、成某于本判決發生法律效力后立即停止侵犯原告陳某美術作品《甜甜蜜蜜》著作權的行為,被告成某賠償原告經濟損失30000元。判決后,至昨天兩被告尚未提起上訴。

 

法官說法:版權登記的法律效力

 

我國法律規定作品自創作完成之日起即產生著作權,因此,著作權未經登記亦具有法律效力,登記采取自愿原則,不具有強制性。

 

著作權登記是公示著作權狀態的一種手段,其目的是為維護著作權人和作品使用者的合法權益,有助于解決因著作權歸屬引發的著作權糾紛,并為解決著作權糾紛提供初步證據。作品不論是否登記,作者或其他著作權人依法取得的著作權不受影響。

 

在司法實踐中,如果著作權主張者提交了《作品登記證書》,一般即可認為其擁有爭議作品的著作權。因著作權登記機關對登記事項僅作形式審查,不作實質審查,故如有相反證據,如他人更早完成發表、使用作品等證據,則法院可直接否定著作權登記人享有的著作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