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保車輛在保險期內發生交通事故,交警部門委托的價格事務所評估認定車輛損失總值86540元,車輛維修實際花費86540元。保險公司對車輛進行定損后僅賠付僅75711.50元后不再賠償。投保人濱海宏洋運輸公司將保險公司告上法庭,請求被告保險公司依保險單全部賠償。

 

926日,江蘇省濱海縣人民法院對這起保險合同糾紛依法作出判決,被告保險公司對價格事務所的評估結果提出異議,又不申請重新鑒定,法院對事務所評估結果予以認定,責令保險公司于判決生效十日內向原告濱海宏洋運輸公司賠付車輛損失保險金10728.5元。

 

法院審理查明,2012910日,原告為蘇JJ0752號東風半掛牽引車與被告訂立機動車保險單二份,承保險種載明:機動車損失保險240000元;第三者責任保險1000000;不計免賠條款等。2013422日,原告公司駕駛員高某駕駛該蘇JJ0752東風半掛牽引車,在山東省臨沂市羅莊區京滬高速與另一輛貨車追尾致使兩車損壞。事故經臨沂市公安局交警支隊羅莊大隊認定,原告駕駛員高某負全責。事故發生后,羅莊交警大隊肇事處理科委托臨沂市羅莊區一價格事務所對蘇JJ0752東風貨車損失進行評估,認定損失總值86540元。后汽車銷售服務有限公司維修,用去維修費86540元(含稅額12574.19元),該維修公司于201363日出具了增值稅發票。

 

被告保險公司在法庭上辯稱,對蘇JJ0752東風貨車的實際損失應當由保險公司確定,故對價格事務所的評估意見不予認可。交通事故發生后,公司在接到原告賠償申請后,對車輛進行了定損,并實際賠付原告75811.5元,對多出的部分不再予以賠償。

 

濱海法院審理認為,原告與被告訂立的機動車輛保險單系雙方真實意思表示,且未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應屬有效。原告作為投保人按照約定支付保險費,在保險期間發生事故,被告應當依約承擔保險責任。庭審中,被告主張已經賠付了75811.5元,原告表示認可,本院予以確認。被告對臨沂市羅莊區某價格事務所的評估結果提出異議,但又不申請重新鑒定,本院對該價格事務所認證的蘇JJ0752貨車因事故造成86540元損失予以認定。故對于被告保險公司以單方定損確定的75811.5元損失為由,拒絕賠償剩余的部分,法院依法不予采信。遂作出以上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