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筆60800元的銀行打款,到底是表兄借給表弟的借款,還是歸還表弟的還款?表兄弟之間爭執不下生齟齬鬧上了法庭。

 

20138月初,外地來常人員邱某來到武進法院鄒區法庭,起訴自己的表弟陳某,要求其歸還借款60800元,其訴稱,我與被告陳某系表兄弟關系。2008年,陳某來常開店做生意,向我借款60000元,我借給他現金60000元。 2009年,我因買房需要資金,要求陳某歸還該借款,陳某就將60000元通過農行卡還給了我。20114月,陳某說其在廣西做服裝生意,電話與我聯系,向我借款60800元,我就在中國工商銀行常州支行向其工商銀行卡上匯款60800元。后陳某一直不肯歸還該借款,只得起訴要求陳某歸還。

 

庭審中陳某連聲喊冤,聲稱從未向邱某借過款。倒是在2009年下半年,邱某曾因買房向他借款60000元,他通過卜弋農行將該款匯至其農行卡上。20114日,邱某向他的工商銀行卡上打款60800元是事實,但該款是邱某為了歸還2009年向他所借的60000元,原告為了表示答謝,還多匯了800元。氣憤不已的陳某還質問邱某,如果是借款只會借一個整數,怎么可能借60800元?邱某無法對60800元作出合理解釋,只堅持陳某向他借款時就是要求借這么多。

 

圍繞這60800元到底是邱某的出借款還是歸還款,雙方在庭審中各執一詞,但有一點雙方都承認,因為是親戚,平日關系較好,出于信任所以雙方都只有銀行打款證明,沒有出具借條等借款憑證。審理過程中法官對無法提供相應證據的后果進行了充分的法律釋明,后因原告邱某的訴請證據不足,法院依法判決駁回其訴訟請求,邱某和陳某也均表示服判息訴。

 

法官的話:本案中,邱某提供的銀行匯款憑證僅能證明其有向被告陳某匯款這一事實,不能證明陳某取得該60800元的行為性質是向原告借款。原告主張被告陳某向其借款,其負有對雙方之間存在借款合同關系這一事實的舉證責任,現因其無法提供充分有效的證據證明其主張,故其應承擔不利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