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撕欠條重復索款 法官明察判決駁回
作者:時良敏、程華國 發布時間:2013-10-28 瀏覽次數:416
近日,泰州市高港區法院審理了一起買賣合同糾紛案,本案原告周某持有一份經裁剪的欠條訴至法院,要求被告吳某給付其油漆款129200元,并要求被告福建省某建筑公司承擔連帶償還責任。本案的爭議焦點為:⑴被告吳某是否拖欠原告油漆款及所欠油漆款數額;⑵被告福建省某建筑公司是否應對被告吳某上述欠款承擔連帶償還責任。因為原告的主要證據,即欠條一份在形態上存在重大瑕疵,承辦法官經過縝密的調查,并依據司法鑒定意見書依法認定原告以該欠條主張被告吳某尚欠油漆款129200元的事實不能成立。同時,依據合同相對性原理,對原告要求被告福建省某建筑公司承擔連帶責任的訴訟請求不予支持。
2011年2月15日,被告福建省某建筑公司所屬泰州分公司,以龍錦華庭項目部名義與被告吳某簽訂油漆工程分包合同,將龍錦華庭油漆工程分包給被告吳某施工。被告吳某以個人名義向原告購買油漆,雙方曾使用原告持有的記賬筆記本對2011年油漆往來結賬。2012年1月12日,原告向被告吳某出具承諾書,承諾書注明原欠原告涂料款計24000元,先付14000元,10000元作保證金。 另原告和被告吳某多次對2011年、2012年油漆往來結賬,原告多次向被告吳某出具結算清單,其中2011年10月14日至27日結算清單上部顯示:原45000元-35000=10000元,10000元-350元=9650元,該清單顯示至2011年10 月27日累計欠33950元;其中2012年3月至5月結算清單第1行結算顯示為2011年欠10000元;2012年6月至9月結算清單第1行結算為上轉19600-5000=14600元。2012年12月13日,原告和被告吳某再次結算,被告吳某向原告出具欠條,言明:欠老周外墻涂料款50000元整。2013年1月17日,原告向被告吳某出具收條,言明:今收到吳某材料款51900元整,注原欠50000元欠條作廢。2013年3月,原告持2011年11月29日被告吳某出具的129200元欠條向本院提起訴訟。該欠條系原告裁撕自其持有的記賬筆記本,但欠條的上下部分均被原告裁撕,且裁撕的欠條下半部分明顯有書寫字跡。對此原告訴訟中先解釋為紙張撕下來時有豁口,為美觀把上面部分裁掉了,除了天氣圖形等沒有其他內容;下半部分是其他人書寫的欠條,人家給錢后我撕下給了人家。后又解釋為上面也有別人的欠條,我撕下來了,這個欠條寫在中間;下面沒有欠條。
訴訟過程中,2013年5月13日被告吳某申請對原告舉證的欠條紙張與記賬筆記本紙張是否同一、記賬筆記本中記載的被告吳某記賬明細內容是否同一時間形成、記賬筆記本中的記賬明細和被告吳某簽名是否同一時間形成進行筆跡鑒定,并繳納鑒定費用8000元。2013年6月28日,南京東南司法鑒定中心出具司法鑒定意見書,鑒定意見為:欠條紙張與記賬筆記本紙張具備同一性,應系從筆記本內裁撕下來;欠條紙張內容與記賬筆記本中顯示的“底漆82桶×200元=16400元、面漆98桶×350元=34300元、計50700元、2011年11月3號止、吳某”內容形成時間不同;欠條紙張內容與記賬筆記本中其他雙方記賬內容之間形成時間無明顯差異。
法院經審理認為,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或者反駁對方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有責任提供證據加以證明。沒有證據或者證據不足以證明當事人的事實主張的,由負有舉證責任的當事人承擔不利后果。針對爭議焦點⑴,本院認為,①原告作為債權憑證舉證的欠條,在形態上存在重大瑕疵,該欠條是原告從其持有的記賬筆記本中裁撕,原告并將欠條的上下部分裁撕,原告對其裁撕的欠條上下部分內容訴訟中陳述前后不一,存在明顯疑點;②從原告的記賬筆記本中記載的與被告吳某結算的其他內容分析,不能排除原告裁撕的欠條下半部分有對原告不利的結算內容;③被告吳某舉證的雙方2011年、2012年結算清單中:顯示至2011年10 月27日累計欠33950元;2012年3月至5月結算清單第1行明確注明2011年欠10000元,該結算清單均由原告本人出具,無涂改和添加痕跡,應具有較高證明力;④司法鑒定意見書的鑒定意見已明確欠條紙張內容與記賬筆記本中顯示的“底漆82桶×200元=16400元、面漆98桶×350元=34300元、計50700元、2011年11月3號止、吳某”內容形成時間不同,且上述記賬筆記本中顯示的內容明顯存在事后添加痕跡;原告提供的結算手續添加痕跡明顯,證明力小于被告吳某舉證的原告出具的結算清單的證明力。因原告作為債權憑證的欠條形式上存在重大瑕疵,被告吳某舉證的證據能夠推翻原告的主張,故原告以該欠條主張被告吳某尚欠油漆款129200元的事實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針對爭議焦點⑵,根據合同相對性,原告是和被告吳某之間發生的油漆買賣合同關系,原告以被告福建省某建筑公司應對其內部分包關系引起的法律責任承擔連帶責任,主張對訴爭涉及的油漆款承擔連帶償還責任,違反合同相對性,本院不予支持。綜上,原告的訴訟請求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因原告的訴訟請求不能成立,故原告應賠償被告吳某為訴訟支出的鑒定費用8000元。
據此,泰州市高港區法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八十四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二條、第六十四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駁回原告周某的訴訟請求。
二、原告周某在本判決生效后10日內賠償被告吳某鑒定費用8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