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1023日,泰州市中院對陳順貴駕駛自制太陽能電動汽車上路被處罰案作出終審判決,駁回了陳順貴要求撤銷公安機關對其罰款200元的上訴請求。該案曾被《揚子晚報》、新華網等媒體報道過,具有較大社會影響。

 

今年3月,靖江市陳順貴駕駛車前懸掛自制紙質車牌“China SU M00002”的自制太陽能汽車在路面行駛時,被執勤警察攔下,經查得知該自制車輛未列入國家汽車生產目錄,不能依法登記上牌,也未依法進行安全檢驗,公安機關認為屬駕駛具有安全隱患的機動車的違法行為,適用簡易程序罰款200元。陳順貴稱其太陽能電動車取得了專利證書,是國家支持和鼓勵的新能源車輛,不應對其草率處罰。

 

法院認為,國家雖鼓勵發明創造和技術革新,但不意味著發明創新成果的應用可以超越法律法規的限制。道路交通法律法規對包括陳順貴在內的與道路交通參與者具有普遍的約束力。陳順貴的行為有可能給自己或他人的生命、財產帶來交通公共安全隱患,在個人權利與道路交通公共安全利益發生沖突時,應依法服從法律的調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