誘使他人網上賭博 操控網頁騙取巨款
作者:雪峰 發布時間:2013-10-25 瀏覽次數:425
被告人蔡新勇于2013年3月16日至17日間,利用網名為“鳳凰在線娛樂”、號碼為1526643xxx的QQ與居住在泰興市黃橋鎮永豐橋中路、網名為“鋼牙妹小季子”、 QQ號為691879xxx的季某網聊相識。并對季某許諾“穩賺不輸”,誘騙季某利用其設置的“鳳凰時時彩”賭博網頁進行猜數字賭博。當季某兌現提款失敗時,被告人蔡新勇通過操控“鳳凰時時彩”網頁上的“聯系客服”,虛構“系統故障”、“需要打保證金”、“操作失誤”、“卡單”等事實,誘騙季某通過在中國工商銀行卡號為621558111500034xxx的網銀向被告人蔡新勇在網頁上顯示的戶主為羅家勇、卡號為6222022201026064xxx的中國工商銀行牡丹靈通卡上匯款充值,季某先后6次匯款人民幣共計114793元給被告人蔡新勇。被告人蔡新勇通過該牡丹靈通卡直接或轉賬提取全部違法所得,并用于網上賭球和吃喝揮霍。
案發后,公安機關從被告人蔡新勇住宅扣押了標有“SAMA”、“金格”、“百盛”的臺式電腦主機各1臺、中國工商銀行靈通卡、健康靈通卡、中國農業銀行卡、中國銀行長城借記卡各1張、黑色皮夾1只、蔡新勇身份證1張、金立手機1部、人民幣43451元;已將中國工商銀行健康靈通卡、中國農業銀行卡、中國銀行長城借記卡各1張、黑色皮夾1只、蔡新勇身份證1張、金立手機1部,發還給了被告人蔡新勇;將人民幣43451元,發還給了被害人季某。
歸案后,被告人蔡新勇如實供述了自己的罪行。
泰興法院審理后作出判決:1、被告人蔡新勇犯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四年十一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十五萬元。2、責令被告人蔡新勇退出尚未退出的違法所得人民幣71342元,發還被害人季某。3、公安機關扣押的標有“SAMA”、“金格”、“百盛”的臺式電腦主機各1臺、中國工商銀行靈通卡1張,予以沒收,上繳國庫。
法院認為,被告人蔡新勇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利用互聯網發布虛假信息,騙取他人財物,數額巨大,其行為已構成詐騙罪,依法應予懲處。
被告人蔡新勇曾因故意犯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在刑罰執行完畢以后,在五年以內再犯應當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之罪,是累犯,依法應當從重處罰。被告人蔡新勇利用互聯網發布虛假信息、對不特定多數人實施詐騙并揮霍詐騙的財物,致使詐騙的財物無法返還,均可酌情從重處罰。被告人蔡新勇自愿認罪并退出部分違法所得,均可酌情從輕處罰。
關于辯護人提出“被告人蔡新勇因家庭經濟困難而實施詐騙,其主觀惡性不大,并具有坦白、自愿認罪等法定和酌情從輕處罰的量刑情節,建議法院對被告人蔡新勇從輕處罰”的辯護意見。經查,被告人蔡新勇曾因犯販賣毒品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在刑罰執行完畢后五年以內又利用互聯網發布虛假信息,對不特定多數人實施詐騙,揮霍詐騙的財物,致使詐騙的財物無法返還,其主觀惡性較深,故對辯護人提出“被告人蔡新勇因家庭經濟困難而實施詐騙,其主觀惡性不大”的辯護意見,不予采納;“被告人蔡新勇具有坦白、自愿認罪等法定和酌情從輕處罰的量刑情節”得到了被告人蔡新勇供述等相關證據的證實,依法可以從輕處罰,故對辯護人的該辯護意見,予以采納。
據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第六十五條第一款、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六十四條之規定作出了上述判決。(被告人姓名系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