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人作業被砸傷 公司推責被判賠
作者:陳雷 李林清 發布時間:2013-10-25 瀏覽次數:424
原告訴稱在被告車間作業時意外被拋丸機砸碎肩胛骨,要求賠償經濟損失。公司和車間承包人均聲稱“不認識此人”,并拒絕提供職工名冊、工資發放單、考勤記錄等證據。原告的主張能否獲得法院支持?近日濱海法院公開開庭審理了這起看似有點蹊蹺的人身損害賠償糾紛,受傷者如愿獲得賠償。
車間作業飛來橫禍
2011年1月8日下午3時許,王某像往常一樣在車間里作業。因拋丸機吊鉤脫落,機架傾斜倒在門上,當時在車間上班的另一名工人陸某遂用鏟車鏟拋丸機架,門脫鉤突然倒下砸在王某的左胳膊上。王某被人立刻送至醫院搶救,診斷為左肩胛骨粉碎性骨折,住院治療四天,前后用去醫療費兩千余元。
公司拒賠被迫起訴維權
因為左肩胛骨粉碎性骨折,王某出院后不得不在家休養,并在接下來的幾個月內不能干活,這意味著家中的主要經濟來源將被斷絕。王某決定讓公司賠償自己的經濟損失,但除在住院期間妻子從鹽電公司領取的現金人民幣5000元外,公司和承包人陸某不再予以理睬,無奈之下,遂一紙訴狀將其告上法庭,要求二被告人賠償自己各項損失共計八千余元。
“受傷者與公司無關”
原想打贏一個簡單的人身損害賠償訴訟并不困難,但讓王某怎么也沒想到的是,從2009年起就在公司上班的他突然成為公司和其車間承包人陸某口中的陌生人。庭審中陸某辯稱:“我不認識王某,他也未曾在我車間上過班,王某受傷與我無關。”被告鹽電公司也辯稱:“我公司也不認識王某”。法庭讓二被告人提供職工名冊、工資發放單、考勤記錄等相關證據時,二被告人也拒絕提供。自己的主張能否得到支持,王某悲憤交加。
依法判決暖人心
法院審理查明:2009年8月起,原告王某在被告陸某承包經營被告鹽電公司的打磨車間上班。2011年1月8日因車間工作操作不當意外致其左肩胛骨粉碎性骨折。
法院另查明:被告鹽電公司將其打磨車間承包給陸某經營,雙方按照產量按月結算費用,被告陸某負責該車間生產安全、人員管理及費用支出。原告王某從事拋丸工作,月保底工資3000元。
法院認為:本案雖沒有諸如勞動合同、工資憑證等直接證據,而使事實查明存在困難,但只要有足夠的間接證據證明,再結合日常生活經驗,還是能夠準確認定案件事實。首先,原告申請的三名證人均出庭作證,他們的證言內容相互印證沒有矛盾,其反映的內容直接證明了原告受雇于陸某的事實。其次,原告受傷后從鹽電公司領取了5000元賠償款,該行為間接證明了原告受雇期間受傷的事實。最后,被告不向法院提交對其不利的證據,也間接支持了原告的主張。
原告王某受雇于被告陸某,從事打磨車間拋丸工作,在勞動過程中因他人過失受到意外傷害,原告自身并無過錯,作為雇主,被告陸某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被告鹽電公司將公司打磨車間承包給陸某自主經營,屬于公司內部管理模式,公司對承包車間仍然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等職責,沒有證據證明鹽電公司履行了安全監管職責,故對承包單位對外造成的民事責任應承擔連帶責任,遂判決:被告人陸某賠償原告王某各項經濟損失計人民幣8276元;被告江蘇鹽電鑄業有限公司承擔連帶責任;案件受理費由被告陸某承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