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場火災,導致多年好友的老吳與老朱形同陌路,以至對簿公堂。吳江市人民法院及時定紛止爭,判決老朱賠償老吳二萬元。老朱拒付,老吳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執行法官通過耐心細致的調解促使已反目成仇的當事人雙方握手言和,重拾友誼。

 

一場意外大火,多年老友形同陌路

 

老吳與老朱是多年的同事,倆人同住在同里古鎮上,而且是鄰居,關系一直非常好。然而,天有不測風云。2010102日凌晨,老朱家的房屋突然起火,使得老吳家的房屋也發生火災,兩家損失慘重。事后,吳江市公安消防大隊作出《火災事故認定書》,認定住宅不住人后未將電源切斷是導致火災發生的直接因素。老吳認為,老朱對火災的發生負有不可推卸的責任,應當賠償損失。而老朱則認為,自己一點過錯也沒有,沒有賠償的道理。經過社區多次調解,兩人未能就火災引發的賠償問題達成一致意見。相反,雙方卻因此而斷絕了來往,甚至反目成仇。

 

法院定紛止爭,判老朱賠老吳二萬元

 

無奈之下,老吳將老朱告上法庭,要求老朱賠償損失六萬余元。吳江市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原告老吳家房屋起火及火勢蔓延是基于老朱家未切斷電源的過失,因此,被告老朱應對原告老吳家屋內財物損失承擔賠償責任。考慮到原告因火災造成的損失客觀存在,結合原告屋內有些財物可能已完全滅失的情況,參照當地物價水平,物品的折舊及當事人的居住情況,吳江市人民法院作出一審判決,被告老朱賠償老朱二萬元。老吳覺得賠償得少,不服一審判決,上訴至蘇州市中級人民法院。蘇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最終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拒絕賠償損失,執行和解案結事了

 

判決生效后,被告老朱并未按判決指定期間履行義務。老吳于是向吳江市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要求被執行人老朱賠償二萬元并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雙倍利息九百余元。執行法官接到案件后,了解到雙方當事人原本是很好的朋友,立即組織雙方進行協商。一開始,老吳、老朱各持已見,甚至惡語相向,以至發生肢體沖突。老吳堅決要求法院強制執行而且遲延履行利息一分錢都不能少。而老朱則認為,賠償二萬元已經便宜了老吳,利息堅決不能給。鑒于雙方激動的情緒,執行法官采取“背對背”的調解方式,認真傾聽兩位老者的訴說,了解各自的不滿與委屈。面對兩位年近八十且脾氣倔強的老頭,執行法官曉之以法理,動之以情理:從法律講生效判決必須得到不折不扣的執行,但也要講人情,多年的老同事、老鄰居、老朋友因為一場火災而成為死對頭是不值得的。經過執行法官的幾輪調解,老朱真誠地就火災給老吳造成的損失表示歉意并愿意一次性給付老吳二萬元。老吳看到老朱的誠意也表示接受,不再要求支付利息。雙方最終握手言和,冰釋前嫌。當走出法院大樓的時候,老吳、老朱分別握著法官的手一再表示感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