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房屋不交房租 稱國家的房子不用給錢
作者:歐平 發布時間:2013-10-25 瀏覽次數:370
七旬老漢張某,因老無所依,政府將一間小屋供其無償使用三年,老漢因經常生病,遂將該房屋出租給王某換租金來治病。令老漢惱怒的是王某以該房屋是國家的拒絕支付租金。日前,昆山法院審理了該起案件。
2006年3月,張老漢與王某簽訂了一份《租房協議》,約定租期三年,每年租金3000月。未經張某同意,王某不得隨便拆改房屋。簽訂協議當日,王某支付了2000元,之后王某以該房屋并非張某所有拒絕支付租金,但一直居住至今。經核實,該房屋之前屬于國有企業,后企業體制改革,該房屋收歸國有,目前產權人為政府。2006年,因張某老無所依,政府將該房屋給其無償使用三年。
法院經審理認為,政府將涉案房屋供張某無償使用三年,張某享有承租權,包括占有、使用、收益等權益,張某自己未居住,將涉案房屋轉租給王某,政府并無異議,且涉案房屋所有權人在長達數年的轉租期間并未反對,故張某與王某簽訂的租賃合同合法有效,受法律保護。因此,王某應按約支付張某三年的租金。超出該三年的租金,應由所有權人主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