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故阻工索錢財 敲詐勒索領刑罰
作者:雪峰 發布時間:2013-10-24 瀏覽次數:387
張某經營的泰興市某玻璃制品有限公司于2010年12月至2011年3月間在泰興市虹橋鎮某村新建綜合樓。被告人高斌俠遂以該綜合樓為違章建筑、十幾年前其本人也想在該地塊建房花了錢為由,先后于2010年12月27日至30日間多次至泰興市某玻璃制品有限公司施工工地,以阻攔該公司施工工地車輛通行、拉電閘等阻工方式相要挾,分別于2010年12月31日、2011年3月14日強行向該公司法定代表人張某索要人民幣15000元、15000元,共計人民幣30000元。
案發后,被告人高斌俠的近親屬主動代其向公安機關退出違法所得人民幣30000元,公安機關已將此款發還給了被害人張某。
歸案后,被告人高斌俠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
審理中,被告人高斌俠的近親屬主動代其繳納財產刑執行保證金人民幣15000元。
泰興法院審理后作出判決:被告人高斌俠犯敲詐勒索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緩刑三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一萬五千元。
法院認為,被告人高斌俠以非法占有為目的,采取要挾的手段,強行索取他人財物,數額巨大,其行為已構成敲詐勒索罪,依法應予懲處。
被告人高斌俠歸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從輕處罰。被告人高斌俠自愿認罪并積極退出違法所得,且主動繳納財產刑執行保證金,對其均可酌情從輕處罰。
關于被告人高斌俠的辯護人提出“被告人高斌俠系初犯,具有坦白、自愿認罪、積極退贓和主動繳納財產刑執行保證金等法定和酌情從輕處罰的量刑情節,建議法院對被告人高斌俠從輕處罰并適用緩刑”的辯護意見,經查屬實,予以采納。
鑒于被告人高斌俠系初犯,歸案后認罪悔罪態度較好,積極退出違法所得并主動向本院繳納財產刑執行保證金,對其適用緩刑對所居住社區沒有重大不良影響,可給予一定的考驗期限。
據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條、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七十二條第一款、第三款之規定作出了上述判決。(被告人姓名系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