訴請賠償“法理”難支持 法院協調“情理”給安撫
作者:陳茜 發布時間:2013-10-24 瀏覽次數:401
十九歲男子顧某正月初一晚死于農田,死者父母稱村委會未盡安保義務,訴請法院判令該村村委會承擔部分賠償責任,應否獲支持?近日,興化市人民法院西鮑法庭審結該案,判決駁回原告請求。
2013年正月初一晚,顧某與朋友聚餐飲酒過多,回家途徑某農田,因該農田曾取土后復墾,較為潮濕,顧某誤入農田水塘后,在淤泥中掙扎且衣物脫落,最終凍死在農田。三日后發現尸體。死者父母認為該農田系該村村委會所有,是可供行人行走的公共場所,且處于施工狀態,村委會應當設置警示標志、采取安全措施,因此村委會的不作為行為是導致顧某死亡的直接原因。
法院審理后認為,原告無證據證明被告村委會為復墾施工單位,且農田不屬于公共場所,村委會對此不應負有管理義務。顧某死亡實屬個人飲酒過多所致。故原告所稱無事實和理論依據,據此判決駁回原告訴訟請求。
后承辦法官朱庭長多次與原被告協調,在雙方之間往返做工作。對原告曉之以理,說明難以支持其訴請的原因;對被告動之以情,勸說村委會相關負責人給予同情和人道關懷,在法律外給予精神和物質補償。最終,村委會自愿補償死者家屬三萬元,以安撫這個遭遇不幸的家庭。
法官后語:本案爭議焦點在于被告村委會對顧某的死亡有無過錯,應否承擔賠償責任。公共場所是指供不特定人員通行、聚集的場所,農田顯然不屬此范疇。因此,原告所稱農田是公共場所,所有者應負管理義務,對顧某死亡承擔賠償責任,無法律依據。
法理之外,基層法院也講情理,一個年輕的生命就此消失實屬家庭之不幸,法律雖不能支持原告訴請,但法官積極協調,最終由村委會代表該村慰問安撫死者家屬,達到了法律效果與社會效果的完美結合。“法歸法,情是情,公正司法之外,基層法院也應重視社會效果的實現。”承辦法官朱庭長如是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