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林和妻子小嘉都是一對“85后”夫婦,兩人結閃婚兩年后打起了離婚官司。,就在分割房產出現分歧時,小林的父親老林拿著一紙協議,把兩人告上法庭,要求確認小林和小嘉所住房屋的65%的房產權為自己所有。近日,邗江法院對此案作出一審判決,老林享有訴爭房屋35%的產權。

 

【回放】

 

兒子鬧離婚,被老爸起訴告上法庭

 

小林和小嘉都是“85后”。兩人相識20多天后,登記結婚。201011月,小林和小嘉兩家人按照風俗,為兩人舉辦了婚禮。兩人婚后所住的房屋是林家人購買的,,因此,房產證登記在小林一人名下。這讓小嘉很沒有安全感。

 

婚后不久,小嘉便提出,要在房產證上加上自己的名字。,小林起初,小林不依,但想著兩人以后的日子還長,便為了維系夫妻感情,答應了。隨后,兩人到房產局辦理了相關手續。

 

去令小林沒有想到的是,房產證加名字并沒有給兩人的婚姻拴上保險。在共同生活期間,小兩口經常為家庭瑣事爭吵。2012年下半年,小嘉鬧起了離婚。小嘉對這段感情失去信心,提出離婚,后因財產分割產生分歧,小兩口鬧上法庭。法庭上,小嘉要求與小林離婚,并平分房屋。

 

這時,父親老林才知道,兒子竟然瞞著自己在房產證屋上上加上了小嘉的名字。老林提出,小林和小嘉所住的房屋是自己出資購買的,該房屋65%的產權都是自己的,且有協議為證。但對此,小嘉并不認可。,于是,老林便一紙訴狀把兒子、兒媳告上法庭,要求法院判令小林和小嘉所住房屋的65%的產權屬自己所有。

 

【庭審】

 

是父子蓄意串通,還是兒媳要分房產?父子買房協議算數嗎?

 

近日,邗江法院開庭審理此案。法庭上,老林出示了父子倆的協議,并講述了簽訂協議的原委。原來,小林在婚前看中了揚州某小區的一套房屋,為了讓小林順利結婚,老林同意出資購買。,但因小林平時做事草率,老林不放心,。在購房時,他便和小林簽訂了一份協議,內容為,“老林和小林共同購買該房屋,老林出資32萬元,小林負責向銀行貸款16萬元并償還貸款和支付利息,老林占65%的產權,小林占35%的產權;房屋登記在小林名下,并由小林居住使用,但小林不得轉讓、出售和向第三人贈予與該房屋,否則老林有權收回其產權”。

 

庭審中,小林認可老林的說法,反而對同在被告席的小嘉提出質疑,稱房產證上剛加上小嘉的名字一年多,小嘉就提出離婚,并要求平分房產,這一行為是蓄意侵吞林家的房產。

 

“父子簽訂共同購房協議,違背常理,協議真假難辨。”小嘉聽罷反駁道,按照一般社會風俗,父親出資對兒子買房出資就是父親對兒子的贈予與。即使協議是真實的,小嘉對協議也毫不知情。現在,既然房產證已經是小林和小嘉兩人的名字,房屋應為兩人共有。

 

庭審中,雙方圍繞父子協議是真是假、老林是否享有65%的房產兩大爭議焦點,爭執不下。因雙方不同意調解,近日,法院經審查后,對此案作出判決——老林享有訟爭房屋35%的產權。

 

【法官釋疑】

 

房產證并非產權的唯一證明 昨天,對于本案的兩大爭議焦點,以及為何作出上述判決,承辦法官進行了一一解釋。僅157萬元有證據證實

 

法官解釋表示,關于協議的真實性,小林予以認可,小嘉雖然認為協議系偽造的,但并未提供反駁證據,且經法院釋明后,她仍明確表示對協議的真實性不申請司法鑒定,因此,法院依法確認該協議真實。

 

然而,“但協議是真實的,并不代表就能依照協議享有相應房產份額,還需審查協議的履行情況,根據實際出資情況確定享有的房屋份額。”法官表示,老林主張稱,他出資32萬元、小林出資17萬元一起購買了訴爭房屋。但現有證據僅能證明老林繳納了17萬元房款,,訴爭的5萬元定金和10萬元是老林繳納的,法院予以認可;老林雖然在購買房屋前后從銀行取款17萬元,但不能證明其余這157萬元并沒有過硬的證據就是用來購買房屋的,因此法院不予認可;此外,小林17萬元購房款有證據可以證明,因此,法院予以確認。所以,按照其實際出資17萬元,老林按比例法院認為,不動產權屬證書是權利人享有不動產物權的證明,但并不是唯一依據。父子之間簽訂購買房屋協議,約定林某出資32萬元,享有房屋65%的產權;小林辦理房屋剩余部分的貸款并負責償還銀行貸款,享有房屋35%的產權。協議簽訂后,老林未如約全部履行義務,僅出資17萬元,則應按照出資比例享有該房屋35%的產權。因此,法院作出上述判決。(文中人物均系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