見法院執行人員欲帶走自己的兒子,和孫子一道上前對執法人員采取摟抱和胡抓亂撓等手段阻止法院執行,致使被執行人趁亂逃走。近日,江蘇省沭陽縣人民法院以妨害公務罪依法分別判處被告人項照俊有期徒刑一年、判處被告人項凱有期徒刑十個月。

  2014年9月26日9時許,沭陽法院執行局工作人員楊光陽、陳東良(均著法院制服)及協警伍威(著警服)等人到沭陽縣南湖街道新南村高架橋下,依法對被執行人項春懷執行司法拘留。法院工作人員在向被執行人項春懷出示證件表明身份及來意后,項春懷未予配合,協警伍威即拿出手銬欲對項春懷強制執行。項春懷的父親項照俊見狀即上前撕拽伍威警服,并將伍威胸口抓破,從外送貨回來的項凱(系項春懷兒子,項照俊的孫子)摟住陳東良頸部,造成現場混亂,致使項春懷趁亂逃離現場,使得法院執行工作無法進行。

  案發后,被告人項凱主動投案,并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被告人項照俊到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

  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項照俊、項凱明知對方是正在依法執行公務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仍以暴力手段阻礙對方,使對方不能依法執行公務,其行為均已構成妨害公務罪。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項照俊、項凱犯妨害公務罪的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指控罪名正確,予以支持。被告人項照俊、項凱共同實施故意犯罪,系共同犯罪。被告人項凱自動投案,并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予以從輕處罰。被告人項照俊歸案后能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依法予以從輕處罰。據此,遂依法作出上述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