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據《公司法》規定,股東有權查閱、復制公司章程、股東會議記錄、董事會會議決議、監視會會議決議和財務會計報告。然而,泰州市某墻紙有限公司的股東徐某在向其公司提出書面申請查閱公司的相應會計帳簿,以便了解公司經營狀況,但是卻被公司拒絕,股東徐某遂將該公司訴至法院。泰州市高港區法院近日依法判決被告泰州市某墻紙有限公司將20087月至20091231日的公司財務會計報告和會計帳簿置備于本公司,供原告徐某查閱。

 

原告徐某是被告泰州市某墻紙有限公司股東。2012228日,原告向被告提出書面申請,要求被告在15日內向原告提供該公司20087月至20091231日的財務會計報告,并提供相應會計帳簿供原告查閱,以便了解公司經營狀況,并將書面申請郵寄被告。被告未答復原告,后原告訴至法院。

 

訴訟中,被告對其主張的股東蔡某2012220日前將之前公司所有財務帳冊及財務會計報告帶走,未提供證據證明。

 

法院經審理認為,股東有權查閱、復制公司章程、股東會會議記錄、董事會會議決議、監事會會議決議和財務會計報告,股東可以要求查閱公司會計帳簿。原告作為被告的股東,向被告提出書面申請,要求查閱被告20087月至20091231日的公司財務會計報告和會計帳簿,其請求符合法律規定,法院予以支持。被告辯稱主張他人2012220日前將之前公司所有財務帳冊及財務會計報告帶走,無證據證明,法院不予采信。被告經法院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自愿放棄訴訟權利,依法應自行承擔相應法律后果。

 

據此,泰州市高港區法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三十四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三十條之規定,作出上述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