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劉某(75歲)向法院起訴兒媳倪某稱:雙方2006年簽訂租房協議,約定被告承租原告房屋三間,每年租金11880元。協議簽訂后,被告只給付了2006年租金,2008年至今的房租59400元分文未付,故請求法院判決被告給付租金59400元,并解除雙方之間的租賃協議。                                                          

 

公公怎會與兒媳簽訂租房協議?原來,因被告與公婆因瑣事產生矛盾,1989年被告丈夫與原告、席某(原告之妻)簽訂協議,約定原告一切家產與被告丈夫無關。20021029日,原告向縣土地管理局以11000元的價格贖買了其非法占用土地建造的8間房屋。2006年原、被告簽訂租房協議,原告將房屋三間出租給被告,租期從200611日起至20261231日止,年租金11880元。被告支付了2006年和2007年租金,2008年至今的租金未付。

 

倪某為何會拖欠房租?倪某稱:2008年原告建房和開浴室時向被告承諾,只要被告投資即可免除房租,被告已經為原告投資十多萬元,還為原告的妻子看病花費七千余元,請求一并在本案中處理。而且,原、被告系一家人,雙方簽訂的租房協議不是完全意義上的租房協議,而是家庭內部財產的分配,涉案房屋是包括原告在內的家庭共同財產。         

 

原、被告所簽訂的租房協議如何定性?原告以被告未支付房屋租金為由,要求解除租房協議,是否符合法律規定?

 

法院經審理后認為:原、被告之間雖系家庭成員關系,但原告夫婦與被告夫婦早已分家生活,且經濟各自獨立,本案中訟爭的房屋系原告于2002年向原邗江縣土地管理局贖買取得,故該房屋應當認定為原告所有。原、被告之間依法簽訂的租房協議,約定原告將其所有的部分房屋出租給被告使用,不違反法律規定,應當認定該協議合法有效。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護,當事人應當按照合同約定履行自己的義務。原、被告簽訂租房協議后,被告僅支付了2006年和2007年的房租,未支付2008年至今的房租,已構成違約,現原告要求解除租房協議,并要求被告支付欠繳租金,符合法律規定,法院依法予以支持。被告所欠租金為2008年至2011年的租金,應為47520元(4年×11880/年)。被告辯稱原告曾經承諾只要被告幫其投資建房和開浴室,即可沖抵房租,但未提供相應的證據,原告也未認可,故法院對被告的該抗辯理由不予采信。被告還辯稱原、被告系一家人,雙方簽訂的租房協議不是完全意義上的租房協議,而是家庭內部財產的分配,涉案房屋是包括原告在內的家庭共同財產,因與事實不符,法院也不予采信。被告提出的其為原告投資建房和開浴室的錢以及為原告妻子看病的醫療費原告應當返還,因與本案非同一法律關系,被告可另行處理,在本案中法院不予處理。

 

最終法院判決:解除原、被告簽訂的租房協議;被告倪某十日內向原告劉某支付2008年至2011年的房屋租金4752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