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靖江法院判決一起金融借款糾紛,而案件涉及到父母在未成年子女的房產份額上設定抵押的行為是否有效。

 

劉先生和陳女士在靖江本地也算成功人士,婚后,兩人共同經營一家公司,并有一個可愛的兒子小陳,日子是過的紅紅火火,好不愜意。為了提高生活品質,20091228日,夫妻倆與房產公司簽訂商品房買賣合同,在靖江某高檔小區購買一幢別墅,當日即付款82萬元,余款328萬申請按揭貸款。201018日,劉某夫婦與中國農行靖江支行簽訂個人購房擔保借款合同,向銀行借款328萬,并以所購別墅作為抵押。2012年別墅交付之后,劉某夫妻考慮,兒子小陳雖沒有成年,但財產早晚都要留給他,索性就將小陳也作為別墅的共同共有人。9月,由陳女士在自家持有的購房合同、擔保借款合同上代小陳補簽名,辦理了房產證和他項權證(即抵押登記)。

 

然而購房期間,劉某夫妻感情卻逐漸出現裂痕,由小吵小鬧惡化到起訴離婚。俗話講,禍起蕭墻。劉某兩人婚變過程中開始有了各自的小九九:早晚會離婚,財產分割不能吃虧,現在誰主動還銀行貸款,誰吃虧。結果自201210月至20133月,夫妻兩人都沒有按約還款。銀行催款時,兩人一致要求銀行到法院起訴,用拍賣款還貸。于是,20135月,銀行以兩人未足額償還借款本息超過90日為由起訴,要求提前收回全部貸款,確認其對本案所涉別墅享有優先受償權。

 

在法院審理過程中,劉先生與陳女士以口頭或書面形式表示,無能力一次性償還貸款,希望通過變賣或拍賣別墅償還貸款。因涉及小陳的利益,并為進一步查清事實,靖江法院依法追加小陳作為本案被告。案件看似簡單,且銀行與劉某夫婦都樂于通過處置別墅來了結這起糾紛。但因為小陳的未成年人的身份,卻引起了種種法律上的爭議。根據現行法律,監護人除為被監護人的利益外,不得處理被監護人的財產。小陳的父母將小陳享有份額的別墅設置抵押是否與法律相悖?如果抵押行為無效,銀行的合法權益又如何保護?

 

最后法院認為,為了防止風險,銀行以所購房屋整體提供抵押擔保為發放住房按揭貸款的必要條件。劉某夫婦是在向原告明確承諾以所購別墅作為擔保后,才能通過銀行審核,并以按揭貸款方式從銀行融通到所需的購房資金,小陳獲益也應受到房屋整體被設定抵押的限制。因此在別墅設定債權總額為328萬元的抵押,并沒有損害小陳的利益。如銀行不發放貸款,則雙方無法購買房屋,未成年人亦無法作為共有人。現雙方抵押意思真實,登記機關亦辦理了合法有效的產權、抵押登記,故將未成年人的房產份額設定抵押,雖限制了其權利,但與其獲得利益相比是無害。其次,法律規定,抵押人的行為足以使抵押財產價值減少的,抵押權人有權要求恢復抵押財產的價值。債務人無償轉讓財產,對債權人造成損害的,債權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撤銷債務人的行為。本案中,劉某夫婦借款的用途是購買本案抵押的房屋,兩人將小陳作為抵押房屋的共有人之一,如小陳的份額不設定抵押,則減少了抵押財產價值,對銀行造成了損害,在銀行依法采取相應措施后,小陳的利益必然受損,因此劉某夫婦將登記在小陳名下的房屋份額設定抵押擔保也是為了小陳的利益。最后法院支持了銀行的訴訟請求,判決劉某夫妻共同歸還銀行借款本金及利息,并確認銀行對本案所涉別墅的折價、變賣或拍賣所得價款在328萬元債權范圍內享有優先受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