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輕80后女孩小李,名下資產有公司、股票、美容院、房產、轎車等等,儼然成了大眾眼中標準的“白富美”。誰料到,她的“奮斗史”竟是利用職務之便,采取截留貨款不上繳公司財務的方式,挪用了公司收取的貨款四百余萬。日前,揚中法院刑庭審理了此案,并依法判處被告小李有期徒刑四年六個月。

 

小李于20086月至揚中某公司上班,一直在該公司的營銷中心元器件部工作,主要負責合同訂立、管理、項目報價、項目回款等工作,從2009年開始,小李開始負責北方片區(長江以北)的合同管理,工作流程為在北方片區的合同簽訂后,由她確認收到客戶貨款后,開單通知生產、發貨、申請開增值稅專用發票。而客戶的貨款一般是通過電匯、承兌匯票直接郵寄到公司,再由小李負責將票據拿至公司財務部門入賬。但是,小李在其負責北方片區客戶管理工作期間,在收到包含山東某公司在內的五家公司以銀行承兌匯票方式支付的貨款(共計人民幣408萬元)后,均沒有入該公司財務賬冊,挪用的資金被其用作購置房產、設立公司、開美容院等。2011320日,小李辭職離開該公司后,接手其工作的小劉發現在小李管理期間,有多比貨款沒有入賬,多達幾百萬。

 

法院經審理查明,小李在收到上述山東某公司等五家公司的承兌匯票后,均沒有入公司財務賬冊,部分承兌匯票通過背書的形式轉到了小李經營的鎮江某公司,其余匯票被小李找人貼現,用于購買房產、轎車、炒股等等。肖某是小李的朋友,他表示,從2010年開始就幫助小李用承兌匯票貼現,每次時間間隔都是在10日至20日左右,他拿到小李提供的承兌匯票后,再通過自己的朋友幫助貼現。

 

法院審理后認為,被告人小李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挪用本單位資金歸個人使用,數額巨大,且超過三個月未還,其行為已構成挪用資金罪。被告人小李到案后能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且部分退贓,依法可以從輕處罰。揚中法院遂作出如上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