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武進法院審結了兩起在禁漁區、禁漁期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撈水產品的非法捕撈水產品案件,其中一起涉案人員達十一人之多。

 

722日深夜21時左右,江蘇省滆湖漁政監督支隊某大隊接群眾舉報,稱有人在國家級水產種質資源保護區西側水域偷摸河蚌,大隊漁政員迅即趕到案發現場,當場查獲一個非法摸蚌團伙。這個團伙涉案人員達到11人,他們在無捕撈證的情況下,在滆湖禁漁期間,駕駛26噸掛漿船至武進區滆湖國家級水產種質資源保護區禁漁區,采用人工摸蚌的禁用捕撈手段,非法捕撈水產品河蚌。當場查獲野生三角蚌等4489千克價值10773元。

 

該案經法院審理后認為,該11人違反保護水產資源法規,在禁漁區、禁漁期使用禁用的方法捕撈水產品,情節嚴重,其行為均已構成非法捕撈水產品罪,系共同犯罪。最終上述被告人因犯非法捕撈水產品罪被分別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有期徒刑六個月、緩刑一年,判處罰金人民幣一萬元等不等刑罰。

 

而在201379日凌晨5時許,亦有兩個黑影駕駛船只竄至武進區滆湖國家級水產種質資源保護區內界西北側水域禁漁區,采用電力捕魚等禁用捕撈手段,捕獲白魚1條,被江蘇省滆湖漁政監督支隊當場抓獲。經查,被告人王某、劉某,均有劣跡,其中被告人王某曾因非法捕撈被多次行政處罰,可在經濟利益的驅使下,他再次犯案被捕。最終,法院判決王某犯非法捕撈水產品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劉某犯非法捕撈水產品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緩刑一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