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12日,常熟法院知識產權庭妥善調處了原告廣州奧的斯電梯有限公司與肖梅欽侵害計算機軟件著作權糾紛,雙方達成調解協議被告立即停止侵害原告知識產權的行為,賠償原告經濟損失及合理費用共計人民幣8萬元并于調解協議簽署之日起三十日內在《常熟日報》刊登對侵害原告著作權的行為的致歉聲明。

 

法院在審理中查明,奧的斯電梯公司是國際著名的電梯制造商之一,于1986年研發奧的斯電梯服務器軟件(Otis SVT Software),并開始用于商業用途,該公司享有該軟件的著作權。原告廣州奧的斯電梯有限公司根據于19921119日與奧的斯電梯公司簽訂的相關協助合同,獲得使用該公司的工業產權及專有技術的權利,并依法享有服務器軟件及其他電梯類產品的相關技術數據與信息的使用權。后原告發現被告假冒、偽造奧的斯服務器并復制整套服務器軟件,以及在網上發布信息公開銷售假冒、偽造的奧的斯服務器,且相關服務器的功能與性能及所使用的軟件均與奧的斯服務器及軟件一致,認為被告的行為侵犯了原告的計算機軟件著作權,造成了原告巨大的經濟損失,故訴至法院,請求判令被告立即停止假冒、偽造和銷售奧的斯電器服務器及其他一切侵犯原告著作權的行為、賠償原告經濟損失和因制止被告侵權行為而實際支出的合理費用,并向原告公開賠禮道歉、消除影響。被告肖梅欽對相關的侵權事實沒有異議,辯稱銷售前并不知道侵犯了原告的知識產權,被告系從他人處購進涉案服務器后通過網絡銷售,以賺取差價,且給原告造成的損失不大,請求法院酌情予以處理。在審理過程中,經法官支持調解,雙發達成和解,被告肖梅欽除停止侵權并登報賠禮道歉外,另需支付原告賠償金。

 

由于該案涉及到國外技術專家鑒定結論、外資關聯公司與其內地關聯公司的許可與授權等相關境外證據的審查及其合法性的認定,以及對涉案軟件著作權專業知識的解析研判,具有較高的審理難度。此案的妥善調結,不僅制止了假冒特種設備服務器軟件的知識產權侵權行為,也確保了特種設備的運行安全,有利于公民出行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