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顧客從商場電梯墜落 摔成十級傷殘自負40%責任
作者:袁鑫 發布時間:2013-10-23 瀏覽次數:406
20歲女子李艷與其男友在新沂某商場娛樂區游玩,上完衛生間后,不假思索地向對面過道走去,卻一腳踏空,“啊……”的一聲,人已經墜入電梯井底。今天,記者從江蘇新沂法院獲悉,一審認定商場與商場場地提供商共承擔60%的民事賠償責任,李艷個人因疏于觀察承擔40%的賠償責任。
經審理查明,2012年12月13日下午,李艷與其男友在當地某大型商場內三樓游樂區游玩后,到該樓層衛生間如廁,出來后,李艷沒有按照原路返回,而是想走近路直接通過女衛生間對面的過道,她發現女衛生間對面有一扇門,但是沒有上鎖,也沒有人看管,她就走了過去,進門后發現門后面沒有照明的裝置,也沒有干凈的過道,而是在過道上堆放了許多工具、雜物。但是過道盡頭有兩扇門,其中一扇門沒有上鎖,既然已經到了這里,李艷想馬上走出過道,看到前面有扇門沒有上鎖便馬上走了過去,推開那扇沒上鎖的門后,李艷急忙踏了出去,這一踏出去腳她才發現原來腳底下是空的,門后面根本就是個電梯井,但是現在意識到已經太晚了,“啊……”的一聲,李艷已經從三樓墜入電梯井底。
很快,李艷被送往該市醫院住院治療,經診斷,李艷損傷為:1.失血性休克;2.全身多發骨折。雙側股骨干骨折,骨盆多發骨折,腰2椎體骨折伴椎管狹窄,T6-L4椎骨折,多發肋骨骨折;3.右腎下極磋商等,經鑒定屬人體損傷十級傷殘。
新沂法院審理后認為,商場場地提供商作為涉案電梯的共同管理者,應履行必要的管理義務并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本案中,電梯井的底坑作為整體設施系統的一部分,未有封閉顯然存在安全隱患,場地出租商沒有盡到必要的安全警示與防護義務。商場也應當在合理限度內確保消費者人身安全,避免因管理、服務瑕疵引發人身傷害。事發電梯雖然不是由其管理和使用,但其對通往事發電梯的通道具有事實上的掌控力,卻因疏于防范而未能切實履行好安全保障義務,對可能存在的安全隱患未合理派出,存在過錯,是造成本次事故發生的原因之一。綜合全案事實,判定商場與商場場地提供商各承擔30%的損害賠償責任,李艷自行承擔40%的賠償責任。(文中人物系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