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10月23日上午,省法院組織本院和蘇州中院、蘇州姑蘇區法院、南通中院、徐州泉山區等五家法院,對11件非法集資刑事案件進行了統一公開宣判。這批案件包括:

 

  一、徐州中院一審、省法院二審審理的劉福錄、程曉、張振國等11人集資詐騙、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案

  2009年6月至2011年3月間,被告人劉福錄、張振國、程曉等人在福祿公司沒有任何開采經營行為、沒有利潤來源、沒有償還能力的情況下,在徐州地區設立多個辦事處向社會公開宣傳,夸大“紅石榴石”的開發價值,以月息5%-7%的高額利息為誘餌,向社會不特定對象非法集資,共計非法集資人民幣6.4億余元,集資款項除用于償還前期集資款,支付高額利息外,其余用于支付辦事處提成,開展旅游接待、加工首飾等宣傳活動吸引投資人,用于個人名義買車、購房等用途。至案發時,尚有集資款人民幣3億余元無法歸還。被告人劉建榮等六人在明知劉福錄等人未經有關部門依法批準,沒有向社會公眾吸收資金資格的情況下,仍接受其委托,負責集資事項,對社會公開宣傳,分別參與向數千人非法吸收公眾存款1700萬余元至2億余元不等,并非法獲取高額提成。

  徐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以集資詐騙罪判處劉福錄死刑,緩期二年執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并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判處程曉、張振國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并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其他被告人也分別以集資詐騙罪和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判處了四年至十三年不等的有期徒刑,并處人民幣八萬元至五十萬元不等罰金。

  一審宣判后,被告人程曉、周加志等5人不服,提出上訴,二審期間1人撤回上訴。省法院經二審裁定,準許1名上訴人撤回上訴;駁回程曉等4名上訴人的上訴,維持原判;核準以集資詐騙罪判處被告人劉福錄死刑緩期二年執行的刑事判決。

 

  二、蘇州地區顧春芳集資詐騙案和“勝隆公司”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系列案

  1、顧春芳集資詐騙案

  2008年至2012年3月間,被告人顧春芳在背負巨額債務,明知無法償還的情況下,以非法占有為目的,虛構其本人從事煤炭生意或者合作投資煤炭生意、投資股票而需要大量資金的事實,以年息25%至40%、月息3分至9分不等的高額利息為誘餌,通過偽造遼寧阜新礦業(集團)有限公司煤炭銷售分公司、山東巨能電力集團等公司企業印章、合同,以及指使他人冒充高干子弟等手段,向社會公眾非法集資,共計人民幣17.68億余元。集資款除歸還部分利息外,用于個人揮霍。至案發時,尚有人民幣4.5億余元不能歸還。

  蘇州市中級人民法院認為,顧春芳構成集資詐騙罪、合同詐騙罪和抽逃出資罪,應予數罪并罰。根據被告人犯罪事實及量刑情節,以集資詐騙罪判處顧春芳死刑,緩期二年執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并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以合同詐騙罪,判處其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并處沒收財產人民幣一百萬元;犯抽逃出資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五十萬元,決定執行死刑,緩期二年執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并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被告人顧春芳的違法所得予以追繳,發還各被害人。

  2、“勝隆公司”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系列案

  2011年12月至2012年7月,被告人張信、唐曉萍、張宏偉、龐東寧、李燕波等人分別受戰力偉、魏倩(均另案處理)指使、安排,先后進入戰力偉等人設立的哈爾濱勝隆投資管理有限公司蘇州分公司擔任助理、業務員期間,在沒有金融主管部門批文的情況下,以開設講座、老客戶介紹新客戶等方式,向社會公開宣傳,以代為在期貨市場進行資本運作、投資理財為名,許以年利息36-80%不等的高額回報為誘餌,向社會不特定對象吸收存款。吸收的資金除用于支付客戶利息、到期退單以及勝隆蘇州分公司的員工工資、提成等支出外,大部分已通過銀行轉賬方式轉給勝隆公司法定代表人戰力偉。截至案發,五名被告人分別非法吸收公眾存款人民幣90.2萬至957.5萬元不等,大部分資金均未能歸還。

  蘇州市姑蘇區人民法院認為,被告人張信、唐曉萍、張宏偉、龐東寧、李燕波五人分別伙同他人向社會公眾非法吸收資金,已構成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在與他人的共同犯罪中均為從犯,依法分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根據各被告人參與的犯罪事實及量刑情節,分別判處張信有期徒刑三年,并處罰金人民幣八萬元;判處唐曉萍有期徒刑一年四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五萬元;判處張宏偉有期徒刑二年,并處罰金人民幣六萬元;判處龐東寧有期徒刑一年,并處罰金人民幣四萬元;判處李燕波有期徒刑三年三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八萬元。

 

  三、南通地區司建華、馬國山集資詐騙、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案和姜鳳英集資詐騙案

  1、司建華、馬國山集資詐騙、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案

  2011年1月以來,被告人司建華為償還前期集資所欠巨額錢款,單獨或伙同馬國山,以高額回報為誘餌,虛構“穩健一期”、“快速一期”等投資項目,通過公開宣傳形式,向172人銷售上述投資項目,并將其中的1928.22萬元用于歸還前期集資款本息、購買汽車以及為實施詐騙活動而設立的分公司的人員工資、管理費等,至今未能歸還。馬國山共參與詐騙資金868.06萬元。

  2011年9月至2012年1月,司建華還為彌補前期虧空,與巫山鐵礦公司接觸,明知其虛增資產報表數據,仍認為巫山鐵礦公司具有投資價值,與其簽訂股權銷售協議,吸收105人購買巫山鐵礦公司的股權,非法吸收資金2174.2萬元。被告人司建華將吸收資金中的1600萬元匯到巫山鐵礦公司,其余錢款被其用于支付前期集資款本息及公司費用。

  該案被害人之一吉美蘭因被司建華騙取21萬元后,家庭生活困難引發矛盾,采用喂食安眠藥、毛巾收勒頸部等方法將丈夫殺害,后自己服用安眠藥自殺因被他人發現而獲救。

  南通市中級人民法院認為,被告人司建華、馬國山均已構成集資詐騙罪,且部分犯罪系共同犯罪;司建華構成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司建華一人犯數罪,應當數罪并罰。根據各被告人犯罪事實及量刑情節,以集資詐騙罪判處司建華無期徒刑,并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剝奪治權利終身;以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判處其有期徒刑八年,并處罰金人民幣四十萬元;決定執行無期徒刑,并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以集資詐騙罪判處馬國山有期徒刑十二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三十萬元;繼續追繳被告人犯罪所得,發還被害人。

  2、姜鳳英集資詐騙案

  2010年10月至2012年4月間,被告人姜鳳英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在明知自己無償還能力的情況下,虛構其經營黃金生意的事實,以高額利息為誘餌,采取后款還前款的方法,騙取楊寶華等24人的信任,先后從上述人員處非法集資人民幣2555.7萬元,所得款項用于償還其前期借款的本金、支付高額利息、購買房產、汽車及個人揮霍等。至案發前,仍有1990.93萬元無法償還。

  南通市中級人民法院認為,姜鳳英構成集資詐騙罪,依法判處姜鳳英有期徒刑十五年,剝奪政治權利四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五十萬元;責令被告人繼續退賠。

 

  四、徐州地區張靜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案和劉磊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案

  1、張靜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案

  2009年5月至2012年3月,被告人張靜成立抵押貸款服務公司,通過口口相傳及生態園農場規劃圖等宣傳途徑,向社會公眾公開宣傳,許以年息24%-60%的高額利息,向663名投資人非法吸收公眾存款合計人民幣2.2億余元,已返還1.3億余元。其余資金用于向其他單位、個人投資出借及在銅山區等地購買租賃土地投資建設和個人及親屬購買房產等。

  徐州市泉山區人民法院認為,張靜構成非法吸收公共存款罪,依法判處張靜有期徒刑八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三十五萬元。繼續追繳被告人犯罪所得,依法發還。

  2、劉磊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案

  2011年3月至2012年6月,被告人劉磊通過成立的公司,未經有關部門批準,以經營使用資金為名,通過電視臺廣告、公交站臺燈箱廣告、蘇興公司LED顯示屏等宣傳途徑,向社會公眾公開宣傳,許以年息18%-36%的高額利息,以自己控制的公司與存款人、借款人簽訂三方或者四方借款、擔保合同的方式,共向400余名投資人非法吸收公眾存款合計人民幣1.03億余元,至案發時造成9200余萬元無法追回。其資金主要用于單位、個人出借及興辦公司、購買榮景盛苑商業樓等。

  徐州市泉山區人民法院認為,劉磊構成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依法判處劉磊有期徒刑七年十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三十萬元;犯罪所得繼續追繳,依法發還。